平高电气(600312):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20:25:44 中财网
原标题: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
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中介机构。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
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
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更换中介机构(如系中介机构失职原因造成严重
后果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
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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