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601288):农业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20:32:41 中财网
原标题: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本行章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
主要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由 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应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持
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设副主席1名,配合主席开展相关工作或
受主席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担任委员会主席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0个
工作日。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提名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在补选或改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
职责;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协调委员会委员了解委员会讨论事项,获得完整、可
靠的信息;
(四)确保委员会会议每项议案均经讨论后有清晰明确的结
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和本规则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表决权;
(二)提出委员会议题;
(三)参加或列席本行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与其
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
行职责的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和本规则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本行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及其贯彻
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五)审议本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督本行内部控制的有
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检查和评估本行核心业务及相关规
定;
(六)审议本行审计基本管理制度、规章、中长期审计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审计基本管理制度、
规章、规划和计划的执行;
(七)审议内部审计体系设置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监督本行内部审计
制度及其实施;
(九)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为本行财务报告进
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
重要审计规则;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及股东
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第九条 委员会可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建立董事会授权监督评价机制,对被授
权人的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内控
合规监督部应协助委员会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定期监督检查授权
执行情况。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授权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并将审计
结果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审计局应协助委员会对董事会授权执行
情况进行审计,内控合规监督部、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要求高级管理人员
或本行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可根据需要委派
委员列席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有权了解、调查重大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
事项等,并就上述调查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或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为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定期
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提议之日
起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董事长提议时;
(三)2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委员会主席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
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要求高级管理层或本行相关部门补充提
供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材料或报告。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
开。委员会认为会议议题属重要、复杂或特殊性议题,需现场集
中讨论的,应召开现场会议。

若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委员或其委托的其他
委员应当在决议上写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
的委员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
议内容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1名委员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1名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采用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每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

委员的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委员弃权或反对的,应说明弃权或反对的理
由。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委员与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
重大利害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委员会的无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不足3人时,委员会不
得对该议案进行表决,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
时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记载无重大利害关系的委
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半数以上的与会委员或 2名以上与会独立董事
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它事由导
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要求暂缓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同意。

提议暂缓表决的委员应当对议案再次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决议需本行高级管理层或其他相关负责
人员具体落实的,落实情况应向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签名,作为本行重要档案永久保
存。

委员会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有关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履职支持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内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委员会提供其为履
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在规定期限内就相关事项作出解释。

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
的资源支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包括委员会会
议筹备、文件准备、会议记录及其他事宜,并可为此配置必要的
岗位、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资源。

第二十九条 审计局、财务会计部、内控合规监督部等行内
相关部门应按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和部室职责协助委员会履职,并
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提交相关议题。


第六章 报告
第三十条 本行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情况、会议召开情况以及
行使职权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在履
行行内审批程序后向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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