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301382):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20:50:56 中财网
原标题:蜂助手: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 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未及时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 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第九条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 金占用。 第十四条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 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 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 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 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 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 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 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 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 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 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 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持反对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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