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服(30045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20:51:02 中财网
原标题:深信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之前,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其知悉的相关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报道、传播相关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通过签署保密书面承诺、发送禁止内幕交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的相关具体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上述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须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等处理方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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