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1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2万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9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审议与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3、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上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年1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1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90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0年1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 8、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郭峻峰、龚玉润、曹飞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3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86万股,回购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年8月3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3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6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11、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同意以2021年11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193万股限制性股票。 12、2021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3、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14、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15、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彭敏、马小辉、朱晓斌、杨彦双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万股,回购价格为2.90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2年5月9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4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18、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实施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90元/股调整为2.75元/股。此外,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王浩、刘宜、胡宇超、胡周斌、陈汉松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5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2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022年12月2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5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共183.8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此外,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刘义丰、周君、曹媛、徐文军、李振龙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以及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1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24万股,回购价格为2.75元/股。 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2023年1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 23、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4、2023年6月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7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24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5、2023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实施完成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75元/股调整为2.55元/股。此外,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杨崇义、吕铁炉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3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6、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7、2023年11月24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2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30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8、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共219.1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此外,董事会决定: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评分未达目标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6万股,回购价格为2.5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9、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0、2024年1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9日。 31、2024年5月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4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6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32、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实施完成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55元/股调整为2.45元/股。同时,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胡志生、应智磊、屠颂华、暨亮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4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回购价格为2.4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33、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4、2024年12月1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4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35、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共277.5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此外,董事会决定:鉴于激励对象姚惠庆、栗克勇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0万股,回购价格为2.4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36、2025年1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 37、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8、2025年3月3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2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0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39、2025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实施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5元/股调整为2.20元/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30日全部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共有1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2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398%,具体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因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原因造成激励人数与激励数量变动。除上述事项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12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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