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300686):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20:55:38 中财网
原标题:智动力: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25-091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立案;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立案。

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陈丹华女士于2025年12月25日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号)
2020年11月14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年11月16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年10月17日,前述主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5.1%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相关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有关职责分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100万元、陈奕纯承担50万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
2020年12月23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4,188,933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2,842,524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4日、15日及19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1,795,291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861.35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

结合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补充协议的相关事项
2020年11月14日,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8,199,757股(占总股本4.01%)、2,230,763股(占总股本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5.1%。

2020年11月14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补充协议一》,协议主要补充约定了混改基金对股票的锁定期和交易期、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2年10月17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补充协议二》,协议主要修改了《补充协议一》规定的观察交易期、自由交易期,明确了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

后续各方将按照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陈丹华女士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陈丹华女士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稳定、董事会运作正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进行,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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