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光智科技(300489):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1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滁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安徽光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人安徽光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安徽光智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对安徽光智向兴业银行滁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授权代表全权办理与此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CT8W4U 3.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路100号 5.法定代表人:朱世彬 6.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万元 7.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公司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少数股东为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不参与安徽光智经营及分红,亦不承担亏损,故不提供同比例担保,考虑到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带来重大风险。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是子公司业务经营与发展的正常需要,有助于促进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影响,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27,878.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7.49%,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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