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资本(000617):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22:15:29 中财网
原标题:中油资本: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内部审计工
作。

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有关单位)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担或参与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本办法相关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有关
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揭露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违纪违法、履职不到位、损失浪费和风险隐患等问题;
(二)客观求实。识别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做出结论和处理;
(三)推动发展。及时揭示管理运营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1-
性问题,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以及发展运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建议,促进公司深化改革、稳健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四)统筹安排。推行审计统筹规划、整体部署、依法实施,实行上下两级、企业之间、内部外部审计资源统筹调配,有效发挥审计作用;(五)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的精确性、高效性和覆盖面。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开展需要、企业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情
况,在公司及有关单位合理设置审计部门并配备人员,确保审计力量满足履职需要。

审计部门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部门日常运作管理接受公司管理层的指导。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研究制定审计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业务工作标准、规
范指引;
(二)负责编制审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审计
资源;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理审计报告、下
达审计意见(决定);
(四)组织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提出整改责任追究意见,检查
整改落实情况,协调促进审计成果应用;
(五)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审计工作;
(六)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上级审计部门的沟通和联络;
(八)协助上级审计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在审计计划管理、审计业务
管理、审计统计及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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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按分工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在职能范围内依规做出处理和进行
责任追究;
(二)负责相关问题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或流程;
(三)在相关业务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决定)和整改要求。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审计部门提出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及任
中经济责任审计建议。

第八条 公司及有关单位审计部门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有关经营管理会议,有权了解、收集、检查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资料;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全面、及时提供与被审计事项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要求相关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及有关经
营管理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有权要求被
调查单位、个人进行确认和签字;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经批准可暂予封存;
(八)对审计发现的违规事项提出审计建议,做出审计意见(决定),并有权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发现的“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资金、专项结余资金以
及截留专项资金等有权予以没收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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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严格遵守法规制度、促进实现显著经济效益、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在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或数据审计时,有权查阅信息系统的
操作日志、权限配置、安全策略及核心代码等技术文档;
(十二)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审计人员专业结构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其开展审计业务的需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爱审计事业,品行端正、正直廉洁,大局意识和法治观念
强;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四)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审计、财务会计等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
知识和技能;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判断、文字表
达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的审计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
件外,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审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除应具备审计人员基本条件外,应当具
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或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审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规
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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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组织安排审计培训,为审计人员参加各种培
训创造条件,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

第十五条 公司及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根据工作需
要可邀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业务。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门负责外包审计服务机构的选聘、质量监督与评价,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及有关单位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范围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和公司规章
制度落实情况;
(二)公司及有关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
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公司及有关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管理、经营绩效、股权投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公司领导人员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五)公司及有关单位三、四类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
(六)公司及有关单位各类专项运营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公司及有关单位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和安全防护等;
(八)公司及有关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公司及有关单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ESG)相关
活动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十)公司及有关单位数据安全管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情况;
(十一)公司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全面、系统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基础上,
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可根据重大风险变化进行中期调整。公司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部门组织编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有关单位年度审计计划由其审计部门编制,履行审批-5-
程序后,同步报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组长
或主审。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或作业计划,并按照有关审计制度和审计标准组织实施现场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
单位意见后报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决定)。对涉及重要问题的审计意见(决定),由公司下达的,应报公司董事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在收到审计意见(决定)15日
内向审计部门提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意见(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停止的除外。审计复议应复查与分析异议事项资料、进行现场复核、出具复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
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有关单位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定期听取审计工
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有关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建立审计要
情报告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以及具有普遍性、倾向-6-
性的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审计发现的前款所述问题,应当向公司审计部门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协同落实的“大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按照规定存入被
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明确整改责任,按审计意见(决定)规定时间要求,认真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整改不力、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问题,审计部门应向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综合平衡内部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应
当充分应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有关单位审计部门应共享审计成果。上级审计
部门在审计中对下级审计部门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反映。

第五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正确履行职能和规
定的审计程序,审慎运用职业判断,以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和漏审责任
追究机制,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审计工作质量的检-7-
查。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重事实、重依据的原则,对审计事
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
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有关单位各级组织和管理人员应当保障审计部
门开展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人为干扰或影响审计作业及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配合审计人员调查取证,并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决定)。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先进审计技术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开
展数据分析,扩大审计广度和深度,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严重违规违纪的,应当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能、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及有关单位董
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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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纳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年度绩效
考核体系。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及有
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审计标准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能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
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处理。

第七章 信息化审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构建覆
盖主要业务和财务系统的审计数据分析平台。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风
险领域实施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

第四十八条 信息系统审计应重点关注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有
效性及数据真实性,评估信息科技治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部门开放必要的数据接口和
系统查询权限,为信息化审计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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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中国石油集团资
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资本公司风险〔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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