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00133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5-063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以及《关于对张伟、宋海贞、王兆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的主要内容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你公司部分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的主要内容 张伟、宋海贞、王兆涛: 经查,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或公司)部分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张伟作为胜通能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宋海贞作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王兆涛作为总经理,对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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