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泰(001338):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年9月1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2月11日第一次 修订,2023年12月8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24日第三次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泰”)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永顺泰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永顺泰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包括1名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注册会计资格的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 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 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 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永顺泰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协调经理层、纪检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永顺泰的财务信息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况; (六) 监督及评估永顺泰内部控制,督导公司纪检审计部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 永顺泰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永顺泰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永顺泰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永顺泰设立纪检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 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纪检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永顺泰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永顺泰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纪检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纪检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纪检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 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 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 永顺泰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永顺泰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永顺泰 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 2人或 2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审 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 1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 权,接受2人或 2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受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永顺泰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1票表决权,所作决 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纪检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 邀请永顺泰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 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 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永顺泰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等会议材料由永顺泰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永顺泰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的《粤海永顺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永顺泰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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