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68809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时间:2025年12月28日 16:01:06 中财网
原标题:申联生物: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5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
事、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童光志先生、副总经理聂文豪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童光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担任的委员职务,辞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何职务;聂文豪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一职,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童光志先生和聂文豪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2025年12月25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张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姓名离任职务离任时间原定任期到 期日离任原因是否继续 在上市公 司及其控具体职务 (如适用)是否存 在未履 行完毕
     股子公司 任职 的公开 承诺
童光志董事2025年12 月25日2027年12月 22日个人原因不适用
聂文豪副总经理2025年12 月25日2027年12月 22日工作调整公司董事、子公司 董事长等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童光志先生辞任董事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童光志先生和聂文豪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童光志先生和聂文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童光志先生和聂文豪先生已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做好交接工作,其辞任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童光志先生和聂文豪先生在分别担任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两位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表决,选举张震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2025年12月25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震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张震先生当选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人数合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进行增补。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张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张震先生,男,出生于1980年6月,同济大学环境生物与医学硕士研究生。

2005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合成肽车间工程师、合成肽车间副主任、技术部经理、研发中心副主任、技术总监、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161%股份。张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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