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欣环保(00136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双欣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双欣环保 股票代码:001369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欣环保”“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5年 12月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金融时报(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6.85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14,70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20,102.9388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7.5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七) 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2025年 12月 1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8.75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 2025年 12月 16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年扣非前/后 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 3:可比公司中亿利洁能已于 2024年退市,不再列示。 注 4:N.M.代表市盈率为负值。市盈率剔除>100或<0的异常值。 本次发行价格6.8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6.1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8.75倍,亦低于 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 2024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6.62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及政策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电石、聚乙烯醇及相关产品,下游应用于建材、造纸、纺织、化工、汽车、包装、光电、医药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且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报告期内,公司聚乙烯醇及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相对稳定,但产品价格受原料价格及供需关系的影响存在周期性波动。公司电石产品具有大宗化学品特征,上游煤炭、电力等基础原料、能源行业受到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将直接影响电石的成本及价格;下游氯碱工业、精细化工等领域受经济周期影响,将一定程度向上传导至电石行业市场需求与价格。2022年下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市场需求与价格相比于前期高点有所回落,未来如果宏观经济波动导致行业景气度下行,公司产品下游需求放缓或销售价格进一步下降,上游原料供应紧缺、价格上升而公司无法实现成本的有效转移,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产业政策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中,聚乙烯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品种,电石由于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过无序建设和产能过剩的情形,国家当前对电石行业实行总量控制。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分别于 2004年、2007年和 2014年先后三次颁布、修订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逐步提升行业准入门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列为限制类产业,并将单台炉容量小于 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列为淘汰类产业,对改造后能效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电石项目参照鼓励类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 3月 23日发布的《关于全区重点行业存量企业能效情况的公示》,双欣化学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家限额标准的先进值水平、重点领域能效水平的标杆水平,因此发行人电石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参照鼓励类管理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但在产业政策对电石行业整体有所限制的背景下,如果后产业政策对电石行业提出新的限制要求,或对公司其他产品出台限制政策,则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所处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受到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公司现阶段环保排放和能源消耗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但在国家践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化工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的背景下,如果未来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且发行人无法有效应对,可能对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能源消费双控政策风险 公司电石、聚乙烯醇生产中对电力、煤炭等能源消耗量较大,公司控股股东双欣化工为内蒙古自治区“千家”重点用能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提出“先行确定 2021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 GDP能耗下降 3%,能耗增量控制在 500万吨标准煤左右,能耗总量增速控制在 1.9%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下降 4%以上”。由于上述政策于 2021年上半年出台,“十四五”期间后续走向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未来能耗双控政策执行力度在现有基础之上持续加强,使得公司能源消费总量受到大幅限制,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现有产能及募投项目产能释放受到制约,致使发行人产销量下滑,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4、限电政策风险 2021年下半年以来,限电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多个地区、行业的公司因供电限制使得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在内蒙古当地限电政策影响下,发行人电石业务经营主体双欣化学的电力供应受到一定限制,受此影响,发行人 2021年电石产量、产能利用率下降。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再受到限电政策的明显影响,但相关政策后续实施情况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未来限电政策在目前针对双欣化学执行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或限制对象扩展到双欣环保,可能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释放受到制约,致使发行人相关产品的产销量下滑,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5、电价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对蒙西地区大工业企业电价优惠、推进电力交易市场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等相关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用电采购价格具备一定成本优势。 该等政策系基于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优势、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针等因素制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位电价分别为 0.42元/度、0.34元/度、0.32元/度和 0.35元/度。未来若由于地区产业经济状况变化、国家或地区政策调整使得发行人适用的优惠电价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发行人用电成本明显上升,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业绩下滑风险 2021年和 2022年上半年,电石-聚乙烯醇产业链处于行业周期高位,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较高,带动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相比于上一年同期大幅增长。 2022年下半年以来,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相比于前期高位回落,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25.25%,净利润同比下降 30.89%。随着主要产品价格趋于止跌企稳,2024年发行人经营业绩降幅已明显收窄,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7.85%,净利润同比下降 6.58%。2025年 1-6月,发行人聚合环保助剂等新开发产品产销规模提升,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81%,净利润同比增长 1.87%,经营业绩小幅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企稳,但受行业景气度、产品市场价格、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发行人未来仍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若发行人的原材料和能源采购价格提高但无法传导至下游产品的销售价格,或因新建产能增长较快,下游需求逐步放缓导致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大幅回落,或新开发产品投产进度或市场推广不及预期,则将对发行人的收入、利润等业绩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国家对能耗管控和污染排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如果未来相关政策管控力度进一步收紧,可能导致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受限或生产成本大幅提升。 上述相关风险在极端情况下或多个风险叠加发生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 50%乃至亏损的风险。 (三)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255,223.34万元、236,861.37万元、262,826.26万元和 250,274.8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3.16%、47.24%、45.97%和 40.14%,占比较高,公司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厂房和设备。报告期内,公司依托该等固定资产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营业绩良好。此外,公司在建项目“工业尾气综合利用年产 10万吨 DMC配套年产 3万吨锂电池EMC/DEC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拟于 2025年第四季度建成并转入固定资产。 若未来生产经营环境、现有主营业务产品或拟投产 DMC产品下游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存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经营风险 1、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和固废等污染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仍不能完全排除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发生突发环保事故,从而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逐步收紧,环保标准不断提高。从长远来看,环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淘汰落后化工企业,促进践行绿色生产、环保措施完善的企业的发展,但短期内会加大公司的环保投入成本,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聚乙烯醇、电石等化工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对设备安全性及人工操作适当性要求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公司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取得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由于公司所处行业存在固有的危险性,如果因公司生产过程管理控制不当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发生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则可能给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压降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风险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公司主要产品中聚乙烯醇属于“高污染产品”、电石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已制定相关“双高”产品压降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双高”产品的生产,增加下游高附加值非“双高”产品产销量占比,推动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公司未来不再新增“双高”产品产能,目前在建拟建项目均不属于“双高”产品。 公司“双高”产品压降计划的实施将导致公司主要产品聚乙烯醇、电石产品产量、销量下降,若公司非“双高”新产品投放情况不及预期,或高附加值产品技术开发进展不及预期,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5年度盈利预测报告,立信会计师对 2025年度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684号)。 公司预测 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71,825.25万元,较上年增长 6.66%;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 52,498.01万元,较上年增长 0.76%;2025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2,522.30万元,较上年增长 0.74%;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9,574.08万元,较上年增长 2.15%。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公司管理层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是由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及宏观经济、行业及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公司 2025年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2478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主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485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双欣环保”,证券代码“001369”;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01,029,38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年 12月 30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5年 12月 30日 3、股票简称:双欣环保 4、股票代码:00136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4,700.0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8,700.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102.9388万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4,597.0612万股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7,954.6567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27.72%。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6,424,045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2.24%。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其第 3.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亿元。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 1-6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80,301.00万元、52,648.91万元、48,531.57万元和 26,888.46万元,最近三年合计为 181,481.48万元;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 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506,138.28万元、378,325.31万元、348,621.48万元和 179,698.38万元,最近三年合计为 1,233,085.07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同时,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即: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万元。 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前,双欣化工持有公司 49,116.7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11%,系公司控股股东。乔玉华通过双欣资源、安特尔间接控制公司股东会共计 62.10%的表决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双欣化工基本情况如下:
最近一年及一期,双欣化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乔玉华,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1527251966********,住所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央财政学院会计学本科毕业,高级工程师。1986年 7月至 1987年 11月,在棋盘井水泥炼铁厂工作;1987年11月至 1991年 10月,在鄂托克旗工商银行棋盘井办事处工作;1991年 10月至1993年 2月任棋盘井水泥炼铁厂会计、财务科长;1993年 2月至 1999年 7月任内蒙古精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水泥炼铁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 7月至2000年 5月任内蒙古精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 6月至 2003年 6月任鄂托克旗双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2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惠容农牧总经理;2008年 1月至 2022年 4月任双欣化工董事长;2009年 6月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董事;2005年 4月至 2021年 3月任双欣资源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双欣化工董事、双欣资源董事长、内蒙高先董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董事、双欣矿业副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已经制定及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通过设立洪湖聚融、洪湖聚利和洪湖聚智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其主要情况如下: 1、洪湖聚智 本次发行前,洪湖聚智持有发行人 2,32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7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洪湖聚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洪湖聚智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2、洪湖聚利 本次发行前,洪湖聚利持有发行人 64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7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洪湖聚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洪湖聚利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3、洪湖聚融 本次发行前,洪湖聚融持有发行人 6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7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洪湖聚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洪湖聚融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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