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雷电微力: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一)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权益分派时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3.减持期间、数量、比例及方式: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05,573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0427%。符合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5.调整说明:若减持期间发生公司送红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东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邓红中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雷电微力上市后6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雷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红中先生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其他 1.邓红中先生按照有关规定,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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