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00212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工作部管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提交董事会工作部。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一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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