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002125):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21:36:08 中财网
原标题:湘潭电化:内部审计制度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本公司及各子(分)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纪检监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和审计监督权,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推动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属子公司及相关业务单位每三年至少轮审一次。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
(七)组织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减值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八)对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督促落实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配合审计委员会、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决策文件;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四)有权取得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软件查询权限并随时查询、调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内部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经济合同审计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及决算审计等。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含事业部)的主要负责人离任须开展审计,对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主要负责人五年以上(含五年),或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对与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重点。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包括:计划、准备、实施、报告、跟踪整改及后续审计、归档。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党委、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并实施;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实施审计项目可采用自行审计或项目外包方式。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中介机构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参与对所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审计组应当认真做好审前准备。收集相关信息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重点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时间和人员分工等。审计方案或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审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审计组要求及时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等相关资料。

(六)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可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公司党委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七)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并由内部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八)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按照审计类别并视重要性水平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最终审批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九)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包括不限于: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及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同意书和被审计人述职报告;主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整改报告等。

(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后提请公司党委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巡察组、组织人事部、综合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接受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接受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及时参加审计机关、内审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接受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按审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备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采取的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必须接受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或者董事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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