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林科技(300786):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重组交易作出的声明与承诺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21:01:06 中财网
原标题:国林科技: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重组交易作出的声明与承诺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就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林科技”)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国林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香鹏先生出具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国林科技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国林科技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国林科技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需国林科技股东会审议批准。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林科技的利益,对国林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国林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公司股份减持的承诺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林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本次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就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自国林科技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国林科技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已公告的减持计划除外),不会减持所持有的国林科技股份;
2、若本人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国林科技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执行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国林科技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给国林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诺人: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林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国林科技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就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国林科技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已公告的减持计划除外),不会减持所持有的国林科技股份;
2、若本人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国林科技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执行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国林科技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给国林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名:
丁香鹏 王承宝 王学清
丁香财 丁志嘉 徐洪魁
马广林 王树文 赵永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文佳 孟 阳 丁香军
时启庆 刘彦璐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填补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1、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

公司将全面优化管理流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2、通过实施整合计划,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将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实施整合计划,降低本次交易所带来的并购整合风险,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继续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以适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林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国林科技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本人就国林科技制定的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出具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林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国林科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国林科技的利益。

2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国林科技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国林科技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承诺人: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本人就公司制定的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该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交割日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全体董事签名:
丁香鹏 王承宝 王学清
丁香财 丁志嘉 徐洪魁
马广林 王树文 赵永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文佳 孟 阳 丁香军
时启庆 刘彦璐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与承诺
就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交易资料提供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5、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涉嫌因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与承诺
本人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上市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人就本次交易资料提供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1、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5、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涉嫌因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证件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证件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对上市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承诺人: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与承诺
本人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人就本次交易资料提供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5、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涉嫌因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下同),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证件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证件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与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全体董事签名:
丁香鹏 王承宝 王学清
丁香财 丁志嘉 徐洪魁
马广林 王树文 赵永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文佳 孟 阳 丁香军
时启庆 刘彦璐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及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下称“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内幕交易行为出具承诺函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2、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下称“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2、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下称“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2、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及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全体董事签名:
丁香鹏 王承宝 王学清
丁香财 丁志嘉 徐洪魁
马广林 王树文 赵永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文佳 孟 阳 丁香军
时启庆 刘彦璐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完成后,就上市公司独立性,本人承诺如下: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

2、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完成后,就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本人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方将继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及相关决策程序,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利用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关联方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4、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方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对上市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
丁香鹏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完成后,就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之间的交易,本人承诺如下:
1、在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公允进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其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之行为并赔偿上市公司的全部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全体董事签名:
丁香鹏 王承宝 王学清
丁香财 丁志嘉 徐洪魁
马广林 王树文 赵永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文佳 孟 阳 丁香军
时启庆 刘彦璐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与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下称“本次交易”)完成后,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本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3、若上市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4、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出现与上市公司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则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承诺不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同意向上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承诺自签署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对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人: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诚信及合法合规情况的承诺函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购买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下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除与赤峰黄金控股子公司万象矿业有限公司的设备合同纠纷外,没有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情况。

5、上市公司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6、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7、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本次交易完成前,若发生违法违规情形或不诚信情况的,自发生之日起次日内告知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承诺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诚信及合法合规情况的承诺函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拟购买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下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所涉本人诚信及合法合规情况,本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况。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承诺人:
丁香鹏
年 月 日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诚信及合法合规情况的承诺函
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拟购买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下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所涉本人诚信及合法合规情况,本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亦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失信情况。

5、本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向上市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不利情形。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7、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本次交易完成前,若发生违法违规情形或不诚信情况的,本人将在发生之日起次日内告知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诚信及合法合规情况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全体董事签名:
丁香鹏 王承宝 王学清
丁香财 丁志嘉 徐洪魁
马广林 王树文 赵永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文佳 孟 阳 丁香军
时启庆 刘彦璐
年 月 日
关于与本次重组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购买银邦海外化学企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下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所涉及与本次重组中介机构之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和签字人员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与本次重组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丁香鹏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与本次重组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全体董事签名:
丁香鹏 王承宝 王学清
丁香财 丁志嘉 徐洪魁
马广林 王树文 赵永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文佳 孟 阳 丁香军
时启庆 刘彦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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