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文旅(600706):曲江文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21:01:24 中财网
原标题:曲江文旅:曲江文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同意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董事
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进行相关公告。

第二章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及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
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
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
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
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
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
保或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
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

第十四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应
当以其单体财务报告为基础,参照本制度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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