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文旅(600706):曲江文旅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 股东会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 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 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各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财务部予 以付款,每月末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财务 部应为募集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专门的会计档案。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 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 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 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 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 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六条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 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 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上市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第6.3.13条、第6.3.15条、第6.3.23条第二款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 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 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 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 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并及时向上交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 性意见;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募集资 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 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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