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688676):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21:01:31 中财网
原标题:金盘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76 证券简称:金盘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19号)同意,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6,715,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7,1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575.1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4,574.8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5年12月31日到位,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12122号《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盘智能科技(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金盘科技新能源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余额(元) (截至2025年12 月31日)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分行81158010126001310 901,649,770,500.00
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分行46189999101500317 0240-
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秀英支行22010211192002658 53-
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海秀支行21164001040025942-
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94601601331009888 8-
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分行573902385510006-
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分行265046861669-
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秀英支行46050100393600002 910-
金盘智能科技(湖南) 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 为金盘科技新能源智能 装备(湖南)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分行81158010123001312 2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甲方1)、全资子公司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盘实业有限公司及金盘科技新能源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甲方2,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科创板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淼、陆颖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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