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准科技(688003):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003 证券简称:天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转债代码:118062 转债简称:天准转债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6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7,2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六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87.20万手(872万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722,406.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62,277,593.5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8日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5]1187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本次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共涉及以下三方: 甲方: 甲方1: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1”) 甲方2:苏州天准星智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2”)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上述“甲方1”及“甲方2”在“智能驾驶及具身智能控制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协议中合称“甲方”并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及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其余协议中甲方指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中乙方按不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对应监管协议中的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专户余额合计为86,726.25万元。上述专户仅根据相应监管协议约定分别用于甲方工业视觉装备及精密测量仪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半导体量测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驾驶及具身智能控制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树亮、李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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