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920748):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21:10:53 中财网
原标题:路桥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5-153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82025016号)。因涉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5]1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征、魏聪、黄育苹、陈嘉鸿、郭伟、林海、王军学、邹榕: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路桥信息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路桥信息涉嫌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835,974.32元、25,764,001.49元,分别占公司披露2023年度、2024年度营业收入的6.66%、10.71%;虚增利润15,307,059.32元、22,459,275.84元,分别占公司披露2023年度、2024年度利润总额的73.57%、103.50%。2025年9月29日,路桥信息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涉及上述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路桥信息相关业务合同、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路桥信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于征作为路桥信息时任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分管营销中心,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聪作为路桥信息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育苹作为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协助分管智慧停车事业部,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同意确认相关收入,未能确保财务会计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嘉鸿作为路桥信息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时任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伟作为路桥信息副总经理,分管智慧轨道事业部,应当知悉智慧轨道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海作为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确认相关收入并调整成本,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军学作为路桥信息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实施部分虚构业务并存在伪造业务合同和验收单的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邹榕作为路桥信息职工监事,知悉公司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 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2.对于征、魏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3.对黄育苹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4.对陈嘉鸿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罚款;
5.对郭伟、林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5万元罚款;
6.对王军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7.对邹榕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于征作为路桥信息时任董事长,魏聪作为路桥信息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二人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于征、魏聪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于征、魏聪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上述违规事项未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条规定的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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