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300001):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21:30:31 中财网
原标题:特锐德:内部审计制度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审计部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负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公司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七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进行督导。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出口活动及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展开审计及自查自评工作,编制内部审计报告,追踪整改进展,并向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总裁、副总裁汇报;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参与公司招标工作,对招标过程合规性进行监督及检查;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的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最终审核及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并索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长和总裁报告;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董事长和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八)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和总裁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单位,同时报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执行;(九)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公司董事长和总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的审计部其他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部至少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一)进出口活动内部审计,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对上一年度进出口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覆盖进出口业务相关各部门。

(二)作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内部审计,按照海关高级认证要求逐项自查自评,确保及时发现问题不影响认证的持续性。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主要工作程序分为:
(一)审计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报经董事长和授权副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内部控制全面评价,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充分考虑公司战略与经营方针、风险管理需要、审计资源等,确定审计对象,拟定具体审计工作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三)审计部应当于实施审计的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五)审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六)对研究核实后被审计单位确实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与被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在充分考虑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及时编制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七)审计部对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接受持续或定期检查,通过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并设置相关评价指标,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保证审计质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者,不论其职位高低,公司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整改通知书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改进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教育纠正类措施;对于已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违规行为采取经济与行政处分类措施;对于主观恶意、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违规、红线行为采取停职、追偿、移送司法机关等司法类措施。对于发现的触犯公司管理制度的人员,其主管领导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进出口业务及海关认证审计提出的整改建议,须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总裁、副总裁签发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书面向董事长授权的总裁、副总裁回复报批整改措施和闭环时间,其同意后,由审计项目组月度追踪整改进展直至闭环;对于发现违反海关高级认证,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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