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301396):选举副董事长、变更总经理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22:11:21 中财网
原标题:宏景科技:关于选举副董事长、变更总经理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96 证券简称:宏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9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副董事长、变更总经理
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变更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选举副董事长、变更总经理的情况
为完善和加强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林山驰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因工作调整,林山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委员职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欧阳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欧阳华先生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鉴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于欧阳华先生目前不符合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保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并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董事会同意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相关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由林山驰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欧阳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调整后的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1、审计委员会:李敏才(主任委员)、刘兴起、林山驰;
2、战略委员会:欧阳华(主任委员)、林山驰、刘兴起;
3、提名委员会:刘兴起(主任委员)、李敏才、欧阳华;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敏才(主任委员)、刘兴起、许驰。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欧阳华: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学历。1980年9月至1995年2月任汕头市委二秘科科长;1995年2月至1997年2月任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宏程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3月至今历任宏景科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欧阳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532,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7%;通过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952,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欧阳华先生与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林山驰: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正高级工程师。1992年8月至1997年6月任汕特粤东机电集团公司技术员、助理、部门经理;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任香港耀华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业务主任;1998年7月至2004年3月任广东杰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技术部经理;2004年4月至今历任宏景科技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林山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90,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林山驰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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