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股份(600858):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 及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该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 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 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 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 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 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并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及分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