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恒宇信通: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
(一)减持计划的情况 1、拟减持的原因:淄博恒宇各合伙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 3、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注2:淄博恒宇合伙人中顾建斌、周卫斌、杨永原任公司监事,于2025年9月12日离任,根据监事任期结束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相关要求,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收益分配。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6、减持价格区间:依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相关承诺情况 1、股东淄博恒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本企业持有恒宇信通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饶丹妮和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长吴琉滨先生通过淄博恒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郭小冬、顾建斌、杨永、周卫斌、靳宇鹏、张娜、周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主体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三)上述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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