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002988):证券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6年01月08日 19:35:50 中财网

原标题:豪美新材:证券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接受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新材”、“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豪美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张贵阳、范心平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发行保荐书中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与实际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10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1
第二节 保荐人的承诺事项 ....................................................................................... 13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 13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 13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4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 15 三、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 22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3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9
六、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0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指定张贵阳、范心平作为豪美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张贵阳先生,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会计专业硕士。曾主持或参与广济药业(000952.SZ)非公开发行项目、比音勒芬(002832.SZ)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大禹节水(300021.SZ)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首华燃气(300483.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际旭创(300308.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大禹节水(300021.SZ)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露笑科技(002617.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自科技(300490.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欣锐科技(30074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铭普光磁(002902.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佛山照明(000541.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锌业股份(000751.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领益智造(002600.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胜宏科技(300476.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光弘科技(30073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泛亚微透(688386.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永达股份(001239.SZ)IPO项目、尚航科技北交所 IPO项目、领益智造(002600.SZ)发行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等。张贵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范心平先生,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曾主持或参与泰恩康(301263.SZ)IPO项目、广信材料(300537.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欣锐科技(30074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永达股份(001239.SZ)IPO项目、露笑科技(002617.SZ)非
  
中文名称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豪美新材
股票代码002988
成立日期2004年 8月 20日
上市日期2020年 5月 18日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
董事会秘书吴鹏
注册资本25,490.8414万元
公司注册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公司住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5734276T    
所属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公司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复合材料、轻合金材料、建筑智能系统产品、汽车零部件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本结构如下:单位:股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7,2030.0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49,674,34099.97%   
三、总股本249,751,543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 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前十股东及其持数量和比例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限售股数量股东性质
1广东豪美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81,729,60032.72-境内非国有 法人
2南金贸易公司54,047,00021.64-境外法人
3上海赤钥投资有限公司 -赤钥 12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11,660,0004.67-其他
4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 洲)有限公司-旺旺一 号2,961,7841.19-境外法人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行业景气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290,5370.92-其他
6清远市泰禾投资咨询有 限责任公司1,915,1410.77-境内非国有 法人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487,7250.60-境外法人
8上海赤钥投资有限公司 -赤钥 2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1,332,1310.53-其他
9王金燕1,254,9050.50-境内自然人
10吕修宾1,174,1000.47-境内自然人
合计159,852,92364.00-- 

 为 2.21%。 务情况 集专业研发、制造、销 从熔铸、模具设计与制 。公司一直致力于向 值,现已发展成为一家 门窗系统产品集成的国 新材料企业之一。 资、现金分红及净资 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于一体的轻质高强 、挤压到深加工以 业链上下游拓展, 业从事汽车轻量化 家重点高新技术企 变化表 历次股权融资情况 
历次筹资情况上市时间发行类别募集资金净额
 2020年 5月 1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8,989.35
 2022年 3月 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81,316.57
2、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9,933.3316,117.5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940.4518,130.19-11,141.93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47.44%88.9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26,050.89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9,309.57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279.83%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2023年以现金为对价、集中竞价为交易方式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为16,117.56万元。


     
项目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所有者权益271,725.80263,787.75253,238.36218,783.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271,725.80263,787.75253,516.94219,040.91
少数股东权益---278.58-257.33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 图所示: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豪美投资持有公司 8,172.9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72%;豪美投资通过泰禾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191.51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豪美投资合计持有公司 33.49%比例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董卫峰、董卫东分别持有豪美投资 50%的股权,董卫东直接持有公司 0.34%的股份;李雪琴持有南金贸易 100%的股权,南金贸易持有公司 21.64%的股份。董卫峰、董卫东、李雪琴合计控制公司 55.47%的股份。

董卫峰与董卫东系兄弟关系,董卫东与李雪琴系配偶关系,上述三人互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

2017年 11月 20日,董卫峰(作为甲方)、董卫东(作为乙方)、李雪琴
 行动协议》 保持一致的 时的解决机 括但不限于 集权、提案 与决策与豪 先充分沟通 ,并按照该 按照上述约 ,则以甲方 琴为公司共 及财务指标 要数据 主要数据确约定:董 式对公司进 如下:“各 接行使董事 和表决权等 新材经营方 协商,必要 致行动决定 进行充分沟 即董卫峰) 实际控制人峰、董卫东 共同控制。 同意,自本 权,直接或 接享有或间 、决策和经 召开一致行 处理本条前 、协商后, 见为一致行 
项目2025年 9月 30日2024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
流动资产合计439,563.09417,700.02370,108.73330,554.34
非流动资产合计229,981.09223,075.55220,848.72196,973.01
资产总计669,544.18640,775.57590,957.45527,527.34
流动负债合计290,262.69259,048.71278,834.04201,735.37
非流动负债合计107,555.69117,939.1158,885.04107,008.40
负债合计397,818.38376,987.82337,719.09308,743.77
所有者权益合计271,725.80263,787.75253,238.36218,783.57
(2)合并利润表主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558,164.00667,179.40598,606.05541,257.68
营业利润14,942.0923,771.9518,824.36-8,924.39
利润总额15,140.5123,430.9018,674.52-13,910.32
净利润14,315.9820,886.6218,108.94-11,203.72
     
项目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315.9820,940.4518,130.19-11,141.93
少数股东损益--53.83-21.25-61.79
(3)合并现金流量表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404.8221,964.4327,032.58-11,786.3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809.79-3,641.13-43,078.48-27,120.9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852.42-209.329,970.3246,958.52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29.2498.44132.40-142.5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8,286.6318,212.42-5,943.187,908.6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6,717.3755,004.0136,791.5942,734.77
2、报告期主要务指标表   
财务指标2025年 9月 30 日2024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
流动比率(倍)1.511.611.331.64
速动比率(倍)1.251.331.091.26
资产负债率(合并)59.42%58.83%57.15%58.5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4.25%44.35%42.23%48.50%
财务指标2025年 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3.323.453.774.00
存货周转率(次)8.738.307.336.9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元)0.300.891.09-0.5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730.73-0.240.34
利息保障倍数(倍)2.783.302.75-0.14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为便于比较,2025年前三季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已作年化出合理。除另有说明,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客需部通过自营股东账户持有 8,9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衍生品投资部持有 8,682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39,372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合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14%。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关于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质量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质量控制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质量控制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国泰海通内核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于 2025年 12月 23日召开内核会议对豪美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本保荐人认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豪美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报深交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人的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接受豪美新材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保荐人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人内核会议的审核。

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要求;发行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保荐人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25年 11月 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 12月 4日,发行人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年度报告等文件,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查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取得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 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 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或者未经股东 大方面不符合企 告被出具否定 具保留意见的审 消除; 到中国证监会行 人员因涉嫌犯罪 立案调查; 严重损害上市公 益或者社会公共 办法》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等法律 发行股票的预案 ,发行人本次募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 能扩充项目67,680.8547,852.14
2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 能扩充项目63,189.7455,418.80
3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23,233.6815,726.60
4华南生产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15,483.9314,746.60
5补充流动资金56,000.0056,000.00
合计225,588.20189,744.14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 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不得为持有财务 的公司 发行股票的预案 ,发行人本次募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 能扩充项目67,680.8547,852.14
2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 能扩充项目63,189.7455,418.80
3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23,233.6815,726.60
4华南生产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15,483.9314,746.60
5补充流动资金56,000.0056,000.00
合计225,588.20189,744.14 
间接 企业 公司 股东 项目次募集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支出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 产经营的独立性 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 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并非为持有财务 ,符合上述规定 东、实际控制人 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股票的预案 ,发行人本次募投资,未直接或 及其控制的其他 ,或者严重影响 件、董事会决议 资金拟用于以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 能扩充项目67,680.8547,852.14
2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 能扩充项目63,189.7455,418.80
3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23,233.6815,726.60
4华南生产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15,483.9314,746.60
5补充流动资金56,000.0056,000.00
合计225,588.20189,744.14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均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经检索《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经查询百度搜索等公开信息平台,对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新闻报道进行全面搜索,并检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海关进出口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督及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等网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经查询百度搜索、信用中国等公开信息平台,并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相关处罚,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发行上市相关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以及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最终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9,744.14万元,
 )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 5万股(含本数)。 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发 。 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9,7 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以下项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董事会决议日的 4.14万元(含本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华东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 能扩充项目67,680.8547,852.14
2华南汽车轻量化高性能铝型材及零部件产 能扩充项目63,189.7455,418.80
3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23,233.6815,726.60
4华南生产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15,483.9314,746.60
5补充流动资金56,000.0056,000.00
合计225,588.20189,744.14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51%,未超过 30%。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亦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具备合理性,系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具体发行对象将在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发行人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因此,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因此,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最终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均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因此,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0、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1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董卫峰、董卫东、李雪琴,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7,492.55万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上述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 18个月,符合上述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3、经核查并经确认,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述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条件。

三、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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