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原标题:信邦智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二六年一月 目 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交易对方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发行方案 .......................................................... 54 《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技术先进性和授权许可 ..................................... 88 《审核问询函》问题 11.关于整合管控和公司治理 ....................................... 99 《审核问询函》问题 12.关于上市公司与募集资金 ..................................... 106 附件一:交易对方权益持有人入股交易对方相关情况 .................................. 111 附件二:交易对方穿透锁定表 ...................................................................... 153 附件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 .......................................................................... 16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信邦智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迪芯微”或“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英迪芯微 100%的股份,并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担任信邦智能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于 2025年 10月 27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年 11月 13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年 11月 24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年 12月 12日出具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1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就《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法律文件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法律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的如下保证: 1. 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 2. 文件资料为副本、扫描件、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3.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信邦智能、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对涉及中国法律以外的有关事宜,均援引并依赖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阅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邦智能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信邦智能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信邦智能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审核要求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信邦智能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交易对方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交易对方为 Ay Dee Kay, LLC(以下简称 ADK)、Vincent Isen Wang、无锡临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临英)、庄健等 40名标的资产股东,其中,ADK和 Vincent Isen Wang为创始股东,在标的资产成立时持股比例合计超过 95%,无锡临英和庄健为管理层股东,其余交易对方为投资人股东。(2)无锡临英为标的资产的员工持股平台,历史上曾吸收包括无锡临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临峥)在内的多家合伙企业。(3)2025年 10月 20日,无锡临英通过无锡临峥向庄健定向分配持有的标的资产股份,将庄健间接持有的部分标的资产股份转为由庄健直接持有。(4)无锡临英上层权益持有人的穿透锁定承诺函显示,承诺人被统筹安排或有义务转让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不受穿透锁定限制。(5)标的资产在历史上通过无锡临英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其合伙人层面曾形成过事实上的代持,并已于 2023年 12月解除代持。(6)除无锡临英外,另有 27名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主营业务均为股权投资,其中 8名交易对方已进行穿透锁定。(7)交易对方中无锡志芯集成电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志芯)等 4名私募投资基金对用于认购股份的部分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股份锁定期为六个月。(8)无锡志芯等 4名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存在无法完整覆盖其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期的可能性,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出具《关于延续存续期的承诺函》。 (9)部分合伙企业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涉及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情形,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10)在标的资产与部分投资人股东签订的《B轮第一期增资协议》、相关投资协议及标的资产公司章程中,约定了标的资产股东特殊权利的相关条款。截至目前,相关投资人股东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承诺自收到全部交易对价之日起不再享有前述特殊权利。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列表说明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如有)直接或间接入股标的资产的时间、背景、价格、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本次交易对价、估值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并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的要求。(2)标的资产成立之初 ADK、Vincent Isen Wang作为创始股东出资比例远高于管理层股东的原因,创始股东是否自标的资产成立起即不参与标的资产的经营管理及其合理性,本次创始股东出售标的资产股份的原因。 (3)无锡临英的成立背景及合规性、合伙协议安排、合伙人的确认方式,穿透至自然人说明成立以来上层权益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原因以及作价依据,在标的资产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非员工入伙情形,对离职员工份额的处理方式,庄健将部分标的资产股份由间接持有转为直接持有的主要考虑,相关程序是否合规,其他合伙人是否持有异议,是否存在纠纷。(4)无锡临英合伙人层面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代持协 议(如有)的主要内容、股权代持解除过程,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原因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真实、有效,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涉及的相关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的结论,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5)结合交易对方的对外投资情况,补充说明交易对方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相关穿透锁定承诺、承诺主体范围是否合规,无锡临英上层合伙人穿透锁定承诺中包含不受穿透锁定限制的相关安排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结合问题(1)中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认购股份的部分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的交易对方上层权益持有人变动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符合商业惯例,资金来源是否合规。(7)解决交易对方存续期与锁定期无法匹配的具体措施及目前进展,是否可以确保股份锁定安排顺利执行。(8)是否存在需取得但尚未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合作企业,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第 1-7条的相关规定。(9)相关协议、公司章程中涉及交易对方股东特殊权利的具体条款情况,是否触发行使条件及后续处理情况,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资产是否为相关协议当事人,是否承担回购或补偿等义务,协议的解除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标的资产与其股东及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回购安排、收益保障、代持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等约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股权代持、特殊股东权利的核查方式、依据和结论。 回复: 一、 列表说明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如有)直接或间接入股标的资产的时间、背景、价格、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本次交易对价、估值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并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的要求。 (一) 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如有)直接或间接入股标的资产的时间、背景、价格、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本次交易对价、估值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交易对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及其确认,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如有)直接或间接入股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如下: 1. 交易对方入股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
1 以签署增资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的时间列示,如无协议则列示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时间。 2 已考虑后期发行股份对应的对价。
3 庄健本次取得股份未约定对价,此对价及投资成本以无锡临英取得英迪芯微股份的对价及投资成本列示。
换算的入股价格。 上述各交易对方向英迪芯微出资方式或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2. 交易对方权益持有人入股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 交易对方权益持有人入股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一,对于交易对方的权益持有人,按照穿透至自然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的法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且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列示。 此外,根据附件一所列信息,除作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无锡临英以及下述情形外外,其他交易对方的出资人首次入股交易对方的时间,均早于本次交易《重组预案》披露前 6个月,亦早于上市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时间: (1) 2024年 12月,晋江科宇的合伙人陈圆、方浩宇将持有的晋江科宇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陈圆持股 99%的企业宁国市永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方浩宇持股 98.98%的深圳市科宇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之后于 2025年 4月,宁国市永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宇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持晋江科宇财产份额转回给陈圆、方浩宇两次转让价格均为 1元/注册资本。 前述份额转让系根据陈圆、方浩宇自身投资规划作出的调整,其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并转回,最终未导致合伙人发生变化。 (2) 2025年 6月,扬州临芯的合伙人上海临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基于资金流动性的需要,经过正常商业决策后将所持扬州临芯部分财产份额转让予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述份额转让为正常商业决策,与扬州临芯参与本次交易无关。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入股扬州临芯的价格为 1元/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与扬州临芯其他合伙人一致。 (3) 2025年 12月,上海联新的合伙人上海华旭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上海联新财产份额无偿划转予新疆文化润疆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旭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文化润疆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为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的国有企业。上述财产份额转让是经相关国有股东批准后的无偿划转行为,与上海联新参与本次交易无关。新疆文化润疆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股上海联新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与上海联新其他合伙人一致。 (二) 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如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 ADK的确认,ADK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除 ADK外其他交易对方的确认,该等根据交易对方的确认,交易对方及《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对方上层权益持有人(如适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股份代持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根据信邦智能、信邦智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其与交易对方及其间接权益持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代持信邦智能或标的公司股份的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上述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与信邦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交易对方填写的调查表、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对方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或限制成为股东/合伙人的情形,主体身份适格。 (三)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的要求 根据交易对方的承诺函及其股东调查表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隐名持股、期权安排或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利益的情形;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利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标的资产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因此,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交易对方中的庄健为英迪芯微董事及总经理,Vincent Isen Wang为英迪芯微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为确保本次交易的实施,英迪芯微的公司形式需在标的资产过户前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信邦智能与交易对方已在《资产购买协议》中约定,交易对方将配合标的公司提前准备相关文件,以促使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完成标的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二、 标的资产成立之初 ADK、Vincent Isen Wang作为创始股东出资比例远高于 管理层股东的原因,创始股东是否自标的资产成立起即不参与标的资产的经营管理及其合理性,本次创始股东出售标的资产股份的原因。 (一) 标的资产成立之初 ADK、Vincent Isen Wang作为创始股东出资比例远高于管理层股东的原因 根据 ADK及标的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成立之初 ADK、Vincent Isen Wang作为创始股东,出资比例高于管理层股东,主要系基于双方的合作模式和激励模式。 标的公司成立前,时值国产半导体产业处于起步期。一方面,庄健曾在瑞萨半导体、Atmel等半导体公司任职,具备芯片研发、销售、管理经验,且熟悉国内本土市场,有意创业。另一方面,ADK看好中国半导体前景,拟选择合适的技术管理团队进行孵化和共同发展。经过比较、洽谈,庄健与 ADK、Vincent Isen Wang(Vincent Isen Wang在 ADK/indie Semi任职)最终达成合作,合资设立英迪芯微。考虑到半导体创业的风险特点等,双方按以下合作模式和激励模式,确立了英迪芯微股权结构: 1. 基于双方的创业合作模式 ADK作为智能驾驶芯片相关领域的境外公司,具有技术积累、品牌信用及资金储备等优势;管理层股东庄健及团队具有产品定义、芯片研发、量产实现、本土市场经验。 因此,双方达成一致:ADK提供部分通识性、基础性 IP,主要的启动资金,担任控股股东;庄健等管理层少量出资但主导公司日常的管理及业务发展。后续根据产品量产进展、团队经营表现等逐步向包括庄健在内的管理经营团队释放股份增持额度,允许团队利益共享。庄健在创业之初未按照常规的创业公司股权架构搭建经营管理团队持股架构。 2. 基于管理层股东的风险与激励考量 对于庄健及其管理团队而言,创业本身具有较高风险,为充分评估、更好把控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庄健及管理团队拟在初期主要依托 ADK的资源和资金,在标的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再引入投资人股东。过程中,管理团队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增持,从而有助于降低个人财务风险,将更多精力专注于经营管理与技术研发,亦在适当时候与管理层股东共享发展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其创业动力,形成持续奋斗的正向循环。 (二) 创始股东不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合理性 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安排具体演变过程如下: 自标的公司成立至 2021年 8月,ADK作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主要参与标的公司治理,以及一定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而言,Vincent Isen Wang作为 ADK的员工(销售负责人),担任标的公司的 CEO,主要参与标的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流程性管控;庄健在同行业企业历任芯片设计、客户技术支持、产品定义、销售等职位,熟悉国内汽车芯片行业的市场环境,此期间担任标的公司的副总裁,主要负责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包括团队组建、产品研发、市场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推动标的公司业务持续发 展。2021年 8月至今,庄健担任标的公司的总经理,全面负责标的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对经营结果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在此期间,ADK作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层面的一致行动安排实现其控制权,从而在公司治理层面对标的公司进行管控。 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安排的演变调整,系适应自身业务发展、半导体国产化进程,也顺应外部地缘环境的深刻变化,通过提高经营的本土化程度,提升了市场响应速度与运营效率,具有合理性。 (三) 本次创始股东出售标的资产股份的原因 ADK和 Vincent Isen Wang作为创始股东,在其退出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后,有意通过合适机会退出股东层,实现收回投资。在本次交易方案中,经过多方协商,ADK和 Vincent Isen Wang以现金方式完全退出标的公司。 因此,本次交易中 ADK与 Vincent Isen Wang的全面退出,系创始股东在完成其早期投资后,基于当前在标的公司中的角色,实现其投资价值的正常合理选择;标的公司亦通过本次交易,从中外合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在治理层面实现了本土化。 三、 无锡临英的成立背景及合规性、合伙协议安排、合伙人的确认方式,穿透至自然人说明成立以来上层权益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原因以及作价依据,在标的资产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非员工入伙情形,对离职员工份额的处理方式,庄健将部分标的资产股份由间接持有转为直接持有的主要考虑,相关程序是否合规,其他合伙人是否持有异议,是否存在纠纷。 (一) 无锡临英的成立背景及合规性、合伙协议安排、合伙人的确认方式 无锡临英设立于 2017年 5月 27日,根据英迪芯微的确认,无锡临英设立的背景及目的为作为英迪芯微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无锡临英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报告期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1. 合伙协议及激励协议相关安排 根据相关合伙协议及激励对象签署的激励协议,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主要由激励对象签署的激励协议约定;无锡临英及其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主要为针对合伙人入伙、退伙等的一般性约定。 (1) 合伙协议相关安排 无锡临英合伙协议相关内容主要如下:
无锡临瞰、无锡临倚、无锡临绝、无锡临峥、无锡临嵘合伙协议主要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相关激励协议及工商档案、标的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共实施过五轮股权激励,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为天使轮股权激励、A轮股权激励、A+轮股权激励、B轮股权激励、C轮股权激励。涉及股权激励权利义务的条款,主要通过相关方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激励协议进行约定。 对于天使轮股权激励、A轮股权激励、A+轮股权激励,最初以期权方式实施激励,激励协议中约定了期权的成熟期、可行权期以及份额转让限制、激励对象出现离职等情形的回购安排等。之后相关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对期权进行了加速成熟并转为限制性股权,在补充协议中重新约定了适用于限制性股权的相关条款。2022年 7月、2023年 9月,标的公司分别实施 B轮股权激励、C轮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签署了相关激励协议。 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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