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能股份(60064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原标题:申能股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5 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对问题(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说明 1、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具体内容、测算依据及过 程,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情况如下: (1)申能新疆塔城托里县 135万千瓦风电项目 申能新疆塔城托里县 135万千瓦风电项目总投资 553,282.39万 元,投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建筑工程 60,035.98万元,包括发电场工程、交通工程等,主要 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设备及安装工程 357,664.07万元,包括发电场设备、集电线路设 备、其他设备、升压汇集站等安装工程,主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施工及辅助预算 10,847.39万元,主要包括风电机组安装平台工 程 6,505.49万元、安全文明施工辅助费用 3,531.91万元。 ④非资本性支出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拟向本项目投入 110,000.00万元,均用于建筑工程 和设备及安装,因此不涉及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2)临港 1#海上光伏项目 临港 1#海上光伏项目总投资 389,602.07万元,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建筑工程 122,271.22万元,主要包括发电厂、海上升压变电站、 登陆海缆、陆上集控中心等建设工程,主要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设备及安装 206,367.26万元,主要包括发电场设备及安装工程、 海上升压变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登陆电缆设备及安装工程、陆上集控中心设备及安装工程、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等,主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施工及辅助 6,938.69万元,主要包括交通工程 1,800万元、大型 船舶机械进出场费用 800万元、安全施工辅助措施 4,315.69万元等。 ④非资本性支出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拟向本项目投入 46,000.00万元,均用于建筑工程 和设备及安装,因此不涉及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2、本次效益预测中关键指标的具体预测过程及依据,分析募投 项目实施后对公司未来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1)申能新疆塔城托里县 135万千瓦风电项目 以运营期总和、平均数为代表,塔城风电项目在运营期间的利润 表情况为: 单位:万元
①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主要为发电收入,发电收入=上网电量*上网电价。 1)基本预测 塔城托里县 135万千瓦风电为平价项目、当地消纳项目。该项目 风电系统容量为 1350MW,预计年上网发电量为 291,600万 kW·h, 年等效满负荷小时数为 2160h,预计电价 0.22元/kW·h(含税),不含税价为 0.1947元/kW·h。 年均发电收入=预计年上网发电量 291,600万 kW·h*0.1947元 /kW·h =56,774.52万元,与上表中年均发电收入存在个位数差异,系计算过程中小数尾差所致。 2)发电量 发电量为项目全年运行小时数*项目装机功率,行业里一般通过 等效利用小时数衡量发电量。本项目预测电量利用小时数为 2160小 时,考虑了 10%的限电风险。同行业公司方面,依据立新能源问询函回复报告,其 2025年募投项目(同为新疆地区风电项目)所使用的 小时数为 2,296.8小时,公司本项目等效利用小时数 2,160小时,低于立新能源募投项目预测数,公司预测电量较为稳健。 3)关于电价 新疆发改委于 2025年 6月 24日发布了《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 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机制电量和电价方面,对 2025年 6月 1日及以后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量 规模原则上参照存量平价项目机制电量规模比例(50%)以及增量项 目上网电量确定。机制电价通过分类竞价形成,竞价区间暂定 0.15元/千瓦时—0.262元/千瓦时。 公司本募投项目按照 0.22元/千瓦时的价格进行测算,这一预测 价格处于上述法规规定的竞价区间(0.15元/千瓦时—0.262元/千瓦 时)的中间位置,具有合理性。 同行业对比情况,依据立新能源问询函回复报告,2022年至 2024 年新疆风电平价项目上网价格为 0.2003元/kW·h(不含税)。公司对本项目的预测电价 0.1947元/kW·h(不含税),低于同行业立新能源的预测值,更加谨慎。 ②总成本费用 募投项目运营期间,总成本费用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下: 1)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当地对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固定资产金额、费率等情况 综合确定,初始金额为 1,108.66万元,逐年递减。按照固定资产 48.39亿测算,平均费率为 0.12%。 依据太阳能可转债问询函回复报告,其募投项目保险费率为固定 资产原值的 0.08%。公司保险费预测费率高于太阳能的预测费率,更为谨慎。 2)运维费用 运维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电站运维费:包括修理费、人工费等。分段预测:预计运行期 1- 5年 1,000万元/年,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总值 49.35亿测算,倒算运维费率为 0.20%;运行期 6-10年,预计运维费为 5,725万/年,倒算其费率为 1.16%;运行期 11-15年,预计运维费为 6,200万,倒算费率为1.26%;运行期 16-20年,预计运维费为 6,670万元,倒算费率为 1.35%。 其他上市公司可比募投项目运维费率参考情况如下:
能源的同类募投项目,具有谨慎性。 3)折旧费 折旧费以原值 493,511.87万元,按 20年、5%残值进行直线法分 摊,经测算每年折旧费为 23,441.81万元。 依据太阳能问询函回复披露,其新能源发电募投项目折旧年限同 为 20年。依据立新能源问询函回复披露,其风电项目的固定资产折 旧年限为 20年,残值率为 5%。 由以上对比,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同类募投项目预测相一致。 4)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主要为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按照 437,225.91万元专项借 款初始本金,以 3.2%利息水平,按照年均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计算 利息。流动借款利息金额较小,按照各年资金需求预计产生 200万左右的利息。 公司对财务费用中利息水平的预测符合当下货币市场利率水平。 ③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 2015年 6月 12日财税[2015]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5年 7月 1日起,对纳税 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为各年增值税纳税额的 50%,各年增值税纳税额主要由发电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采购固定资产进项税、以及运维服务等其他采购进项税构成。 ④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项目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七年开始,所得税按照 15%的税率征收,到 2030 年以后所得税按照 25%的税率征收(《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年第 23号))。 ⑤效益测算 根据以上收益、成本费用、所得税预测,预计该项目全周期资本 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5.68%,投资回收期(税后)为 11.84年,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良好。 综上所述,以上发电收入、总成本费用等相关参数预测合理,与 其他上市公司同类募投项目相比,效益测算具有合理性、谨慎性。 (2)临港 1#海上光伏项目 以运营期总和、平均数为代表,临港 1#海上光伏项目在运营期间 的利润表主要项目情况为: 单位:万元
①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主要为发电收入,发电收入=上网电量*上网电价。 依据上海市发改委出具的沪发改能源[2025]17号文件《关于公布 上海市第一批“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结果的通知》,临港1#海上光伏项目作为上海市保障性并网项目,纳入上海 2025年度可 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方案,上网电价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当前燃煤基准价为 0.4155元/千瓦时。 同时,依据上海市发改委印发的沪发改价管[2025]29号《关于上 海市贯彻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机制电价方面: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的机制,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本市系统运行费。机制电量方面:2025年 6月 1日(含)后全容量并网的增量项目,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国家下达本市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由于公司本项目原为市属保障性并网项目,因此在上海市发改委 29号文件,按照发电量全额纳入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参考燃煤电价执行(目前为 0.4155元/千瓦时)。 根据项目建设地区太阳辐射量、系统组件总功率、系统总效率等 数据,结合本项目系统总体设计方案,按照行业通用仿真软件计算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年利用小时数和年总发电量。经测算,预计本项目全周期预计总发电量为 207.16亿千瓦时,平均年发电量为 8.29亿千瓦时,年均利用小时数为 1177.94小时。依据上海市发改委网站公告的《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 2025年度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的 公告》及其附件,集中式光伏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为 1290小时(年)。 公司本项目年均利用小时数低于发改委网站指导数,故本项目关于发电量的预测较为谨慎。 综上,参考目前燃煤电价 0.4155元/千瓦时(含税)、上述发电 量预测数,结合投产初期补贴收入,预计总营业收入 788,468.47万元,平均年营业收入 31,538.74万元。 ②总成本费用 本项目运营期间,总成本费用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维修费 维修费为最后一年对部分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 2%计算,约为 7,022.39万元,项目运行到期一次性产生。 2)保险费 运行期每年保险费取固定资产原值的 0.25%,预计平均为 885.65 万元/年。 3)海域使用金 按照规划使用海域面积,预计向相关部门缴纳的使用金为 2027.66万元/年。 4)运维费用 项目运维费用按 40元/kW,包含维修费、职工工资、福利费及其 他、材料费、其他费用。运营期按照每年 1.2%增长,预测结果为平均每年 3,262.49万元。 以固定资产原值 354,261.32万元为基础,运营期平均运维费用率 为 0.92%。依据立新能源问询函回复报告,其设备维修费在运行期第2-6年为 0.2%,第 7-11年 0.5%,第 12-21年为 1%;依据太阳能问询函回复报告,其设备维修费全运行周期低于 0.4%。 公司对该费用率的预测值与前述立新能源、太阳能同类费用相比, 略有偏高,具有谨慎性。 5)折旧费 按照预计固定资产 354,261.32万元的原值,按照残值率 5%,以 20年进行折旧,同时对首年部分月份折旧进行调整。经测算折旧总额为 336,548.25万元。 依据太阳能、立新能源问询函回复,其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同为 20年,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同类募投项目预测相一致。 6)财务费用 预计公司将在项目建设初始筹划约 31亿元的长短期借款,并依 据不同的借款方式、还款方式测算利息总额为 76,536.58万元,运行期平均为 3,061.46万元。公司预测利率按照当前市场利率确定,符合当下货币市场利率水平。 ③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项目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七年开始,所得税按照 25%的税率征收。 ④效益测算 根据以上收益、成本费用、所得税预测,预计该项目资本金财务 内部收益率为 8.34%,投资回收期(税后)为 14.93年,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良好。 综上所述,由以上发电收入、总成本费用等相关参数预测合理, 与其他上市公司同类募投项目相比,效益测算具有合理性、谨慎性。 (3)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未来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募投项目运行期间平均利润表指标汇总,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收益,将为公司带来年均 88,310.42万元营业收入,年均 24,296.01万元净利润,将增强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市场地位,增厚上市公司业绩。 两个项目运营期间,预计年均折旧费(两个项目合计)为 36,903.74万元,以公司 2024年利润总额 555,214.03万元为例,新增折旧费占比为 6.65%,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经过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且符合当前行业、区域 经济的实际情况,若顺利实施将增厚上市公司业绩,预计给上市公司未来财务指标带来积极影响。 (二)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情况 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相关文件,复核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及主要参数;查阅并对比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的上市公司关于同类项目的效益测算情况;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相关文件,复核募投项目投资预算构成; 3、访谈主管募投项目业务部门,了解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和 安装费用构成内容、测算依据;了解非资本性项目基本预备费、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 4、参与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讨论会议,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明确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和安装,将不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且不用于研发支出、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工程类项目的计划; 5、获取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货币资金 明细(详情见本回复报告第二题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情况”部分),核查了发行人重点子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货币资金管理方式。发行人煤电板块、油气板块业务规模较大,运营资金需求较大,同时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子公司由于存在外部股东使其货币资金管理一定独立性;发行人母公司和新能源板块货币资金具有一定余额,但发行人未来将持续在新能源项目上投入和建设,所需资金较大,因此本次募投项目设置了补充流动资金部分 4.4亿,补流资金设置具有合理性。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预测基础、计算方式、 主要参数具有合理性,效益预测具有谨慎性及合理性; (2)依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申 能新疆塔城托里县 135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港 1#海上光伏项目”所用募集资金均将不会用于非资本性支出。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具有合理 性,不存在超过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且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形。 二、审核问询函第 2条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煤电、气电、风电及 光伏发电等各类型发电业务,以及油气管输和煤炭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1.92%、17.06%、19.55%和 22.45%; 海南申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主营煤炭购销。2)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 27,201.92万元、156,725.34万元、160,091.81万元和 98,919.54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 21,908.45万元、 10,118.30万元、46,119.65 万元和 22,908.43万元。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为 1,504,606.99 万元、有息负债为 3,178,447.79万元。 4)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97,930.16万元、 893,102.51万元、995,110.81万元和 1,008,353.78万元,其中 1年以上账龄占比平均超过 50%。5)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 2.71%、9.59%、9.98% 和 5.05%。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各类型业务的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格 局、销售及采购情况等,分析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及毛利率的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及会计处理依据;(2)公司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变动原因,与对应标的估值或经营成果的匹配情况;(3)公司持 有一定规模货币资金与有息负债的原因,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利息支出与有息负债规模的匹配性;(4)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原 因,结合账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可比公司坏账计提等,分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报告期内 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变动的原因,分析公司是否持续满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盈利条件。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说明 1、结合各类型业务的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格局、销售及采购情 况等,分析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及毛利率的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及会计处理依据 (1)结合各类型业务的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格局、销售及采购 情况等,分析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及毛利率的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型业务的收入及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较为平稳,煤炭销售业务销售收入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气电、油气管输、风电及光伏发电业务总体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受益于煤电业务毛利率水平持续改善的影响。 具体各类型业务收入及毛利率变动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①煤电业务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上海电力和福能股份未单独披露煤电业务的 收入和毛利率,湖北能源火力发电业务、深圳能源燃煤发电业务与公司煤电业务可比,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煤电业务的收入及毛利率变动趋势与湖北能源较 为一致,总体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合理范围内,与湖北能源火力发电业务毛利率相对接近。报告期内,公司煤电业务的毛利率水平逐年大幅提升,主要由于 2022年煤炭价格处于相对高位,随着 2023年以来煤炭价格逐年回落,煤电业务的燃料成本逐年下降,改善了煤电业务的盈利水平。同时,由于申能股份煤电业务规模相对较大,在燃煤采购及运营成本方面较之湖北能源更具优势,因此毛利率水平相对更 高。而深圳能源燃煤发电毛利率在 2023年回升后又逐年回落,主要 由于 2024年以来,受湾区电力供给结构调整以及自身业务结构调整 影响,其逐年收缩了燃煤发电业务规模所致,其 2023年较之 2022年的毛利率变动趋势总体符合煤电业务的行业变化趋势。 总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煤电业务的收入及毛利率变动情况符合 行业变动趋势,收入规模总体较为稳定,毛利率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升主要由于 2022年煤炭价格处于相对高位,随着 2023年以来煤炭价格逐年回落,煤电业务的燃料成本逐年下降,改善了煤电业务的盈利水平。 ②气电业务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上海电力、福能股份和湖北能源未单独披露 气电业务的收入和毛利率情况。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深圳能源燃机发电业务与公司气电业务可比,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趋势一致,2023年较之 2022年收入规模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主要 由于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后,社会用电量有较大幅度增长,气电发挥弥补城市紧急用电缺口的调峰作用。2023年以来,气电收入规模总体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气电业务与深圳能源燃机发电业务毛利率相对接 近,毛利率差异主要是由于城市之间电力供应结构、定价机制不同所致。深圳能源燃机发电业务装机规模大,更具规模效应,其毛利率总体上略高于公司气电业务毛利率,2024年度,深圳能源燃机发电业务毛利率有所下滑,依据其年度报告,主要是由于当年广东省内燃气电总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气电业务的收入及毛利率变动情况符合 行业变动趋势,收入规模及毛利率水平总体较为稳定。 ③油气管输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油气管输业务包括石油及天然气销售业务、管输 业务。同时,公司管输业务具有区域唯一性,且管输价格由政府定价,与同行业公司不可比。 报告期内,公司油气管输业务收入分别为 228,251.32万元、 282,027.40万元、338,070.99万元和 172,915.63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2.84%、27.65%、24.61%和 16.83%,收入增幅较大,毛利率有所下 降。 公司管输业务为上海市天然气干线管道输送,收入较为稳定,而 管输价格基于属于政府定价,毛利率较为稳定。油气管输业务收入增幅较大,主要由于石油及天然气销售收入增加,而天然气销售具有市政公用产品的特点,属于量大、毛利率偏低的业务。随着石油及天然气销售增长,导致油气管输业务毛利率较低。 ④煤炭销售业务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上海电力、福能股份、湖北能源和深圳能源 均未单独披露煤炭销售业务的收入和毛利率情况。 公司从事的煤炭销售业务通过市场化集中采购煤炭后,主要实现 向公司参控股的煤电厂及其他市场化用煤单位的销售,相关业务的开展主要为进一步保障公司煤电业务的燃料供应、优化燃料采购流程及降低燃料采购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煤炭销售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464,933.12万元、 301,276.57万元、283,648.60万元和 104,464.61万元,煤炭销售业务规模逐年下降,主要由于 2023年以来,煤炭价格从高位回落,市场 供给较为充足,公司煤电业务的煤炭保供压力大幅缓解,因此相应缩减了煤炭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煤炭销售业务基于其贸易业务性质特点,毛利率水平较低且较为稳定。 ⑤风电业务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湖北能源和深圳能源单独披露其风力发电业 务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风力发电业务收入及毛利率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源、湖北能源较为一致,随着公司逐年增加在风力发电的业务布局,收入规模总体实现稳中有升,毛利率水平较之报告期初均有小幅回 落,主要由于风力发电的上网优惠政策逐步退坡,风电电价逐年小幅回落。 ⑥光伏发电业务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湖北能源和深圳能源单独披露其光伏发电业 务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光伏发电业务收入及毛利率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域的业务布局,收入规模均实现逐年稳步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光伏发电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光伏发电毛利 率均值接近。由于光伏发电的上网优惠政策逐步退坡,公司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 (1)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及会计处理依 据 ①公司报告期内开展贸易业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的煤炭销售业务属于贸易类业务,煤炭销售 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464,933.12万元、301,276.57万元、283,648.60万元和 104,464.6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56%、10.58%、9.60%和 8.08%。 公司从事的煤炭销售业务通过市场化集中采购煤炭后,主要实现 向公司参控股的煤电厂用煤单位销售,相关业务的开展主要为进一步保障公司煤电业务的燃料供应、优化燃料采购流程及降低燃料采购成本。报告期内,公司煤炭销售业务主要由控股子公司申能燃料、申能贸易负责。 报告期内,公司煤炭采购、销售及自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吨
1)公司煤炭贸易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燃煤采购端,若供应商完成燃煤交付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借 记“在途物资-燃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 “应付账款”等科目,并在燃煤验收入库后借记“库存商品-燃煤”,贷记“在途物资-燃煤”;若在燃煤验收入库时仍未收到发票,则在验收入库后予以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燃煤”,贷记“应付账款”,并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对暂估金额红字冲回。 在燃煤销售端,公司于每月末向发电企业发送结算清单进行对 账。基于每月末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 “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营业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燃煤”。 2)公司煤炭贸易业务会计处理的依据 从业务模式上看,公司采购煤炭时,供应商在各港口将煤炭交付 公司,公司获得煤炭所有权,并负责将煤炭运输至客户(发电企业);交付客户后,煤炭所有权和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客户。公司承担了煤炭贸易中的质量、毁损灭失、配送时效等责任和风险,并承担了运输费用。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价格,由公司自主决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 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转让煤炭之前,能够实现对煤炭的控制, 并独立承担风险和报酬,因此公司对于煤炭贸易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公司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变动原因,与对 应标的估值或经营成果的匹配情况 (1)公司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及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的构成及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权投资收益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的增长,其中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基于被投资单位形成的净利润,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主要基于被投资单位分 红。 ①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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