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工业富联(60113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金公司”)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富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30元(含税),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9,319,897 质押和出借。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拟实行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3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9,858,195,781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9,319,897股后的股数,即19,848,875,884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550,129,041.72元(含税)。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848,875,884×0.33÷19,858,195,781≈0.33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3)+0]÷(1+0)=前收盘价格-0.33元/股。 四、关于符合差异化权益分派条件的说明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 - +0]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0)=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根据本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12月12日)工业富联股票的收盘价格61.75元/股,测算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61.75-0.33=61.42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61.75-0.33=61.42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61.42-61.42|/61.42=0%,小于1%。 因此,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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