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920641):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标题:格利尔: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的简要说明................................................... 1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15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15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 15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1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1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1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1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7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17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1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8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 18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 19 (一)股份转让协议............................................. 19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 29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32 第四节 资金来源.................................................... 33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3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声明............................... 33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33 第五节 后续计划.................................................... 34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34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34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34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35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35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35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35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36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36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38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39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41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41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41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41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41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4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4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42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4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跃承合伙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4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明跃产投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4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小岗产投的财务资料... 43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43 (二)合并利润表............................................... 46 (三)现金流量表............................................... 4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51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52 一、备查文件目录............................................... 52 二、备查地点................................................... 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54 财务顾问声明....................................................... 55 附表............................................................... 57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跃承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跃承合伙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凤阳县明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凤阳县明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小岗产投持有明跃产投100.00%股权、持有明承产投100%股权,濠州投资持有小岗产投100%股权,凤阳县财政局持有濠州投资100%股权。因此,凤阳县财政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 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暂无对外投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明跃产投外,小岗产投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凤阳县财政局。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且《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本报告书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凤阳县财政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进行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的简要说明 跃承合伙成立于 2025年 12月 31日,其设立至今,除本次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外,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跃承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明跃产投成立于 2025年 12月 24日,其设立至今,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明跃产投的控股股东小岗产投成立于 2019年 8月 30日,主要承担凤阳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运营、供水及基金投资等业务。小岗产投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5年 12月 31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其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5年 12月 31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格利尔是在北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照明产品及磁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看好及内在价值的认可,旨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同时利用其自身资源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助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 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格利尔 16,47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9481%。同时约定自第一阶段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格利尔原控股股东朱从利放弃其持有 20.158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股东马成贤放弃其所持目标公司 5.717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至第二阶段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或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减去朱从利及其关联方的合计表决权比例差额在 10%以上之日,以孰早者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格利尔表决权比例排名第一的股东,并获得董事会多数席位,派驻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格利尔实际控制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之“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6年 1月 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朱从利、赵秀娟和马成贤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各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上市公司 16,477,5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9481%。其中,朱从利转让的股份数为 6,546,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8.7196%;赵秀娟转让的股份数为 8,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6560%;马成贤转让的股份数为 1,931,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724%。 同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朱从利先生、马成贤先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朱从利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目标公司 20.158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马成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目标公司 5.717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自第一阶段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至以下情形发生之日(以孰早者为准)止: (1)第二阶段转让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减去朱从利及其关联方的合计表决权比例差额在 10%以上。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16,477,5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9481%),成为格利尔表决权比例排名第一的股东,并获得董事会多数席位,派驻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格利尔实际控制权,成为格利尔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凤阳县财政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甲方一:朱从利 甲方二:赵秀娟 甲方三:马成贤 乙方: 凤阳县小岗跃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交易安排 1.1本次交易为: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6,477,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9481%,以下统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股份。 1.2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价格按照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为人民币 16亿元,对应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21.31元。 (2)第一阶段股份转让安排及表决权放弃 2.1股份转让数量、比例、价格 2.1.1双方同意,第一阶段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6,47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9481%)及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权益),按照人民币21.3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35,116.88万元,乙方同意购买该等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2.2股份转让款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第一阶段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2.2.1本协议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在徐州选定开户银行并以甲方的名义开立共管账户,双方分别指定相关人员的印鉴作为共同预留印鉴; 2.2.2本协议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阶段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2.2.3双方共同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取得确认文件后 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2.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当日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90%自动转为甲方所有,双方至迟于次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前述 90%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释放,将本协议第 2.1.1约定款项的 90%按比例分别支付至甲方各自指定账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剩余 10%的部分应于甲方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5.2条约定完成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管层改组完成(相关股东会决议公告为标志)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比例释放并支付给各甲方。 2.2.5本次交易交割后,双方配合办理共管账户销户或取消共管手续(如需),该账户留存期间的孳息归甲方所有,共管账户的开立及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2.6若本协议未生效、未交割、被终止、解除、撤销或无效,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办理共管账户销户或取消共管手续(如需),双方共同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指令解除共管限制并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情况下,共管账户内资金所形成的孳息归乙方所有。 2.2.7 如办理第一阶段转让股份过户需要提交完税证明文件,则为满足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要求,甲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自共管账户中支付至税务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甲、乙双方应配合税款的释放。 2.3、表决权放弃 2.3.1甲方一朱从利同意在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为免疑义,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指该阶段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并甲方已收到该阶段股份转让款的 90%,如同时完成则该日为交割完成日,如不一致则以后完成之日为交割完成日,下同)后,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目标公司 20.1588%股份(15,134,25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前述表决权后,朱从利剩余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6%(4,504,500股股份)。甲方三马成贤同意在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目标公司 5.7173%股份(4,292,25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前述表决权后,马成贤剩余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2%(1,501,500股股份)。且甲方一、甲方三在表决权放弃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 7.8%的股份。 2.3.2放弃范围:甲方一、甲方三就其放弃的股份对应的所有股东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会的表决权,对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提案权,以及委托他人行使该等表决权的权利等。 2.3.3放弃期限: 自第一阶段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至以下情形发生之日(以孰早者为准)止: (1)第二阶段转让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2)乙方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乙方的表决权比例减去甲方一及其关联方的合计表决权比例差额在 10%以上。 在放弃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一、甲方三不得恢复全部或部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该等表决权,亦不得通过任何间接方式变相行使该等表决权。放弃期限到期后,甲方一、甲方三就其放弃表决权的股份自动恢复表决权,双方另有协商的除外。 2.3.4前述表决权放弃的具体内容及期限等按照甲方一、甲方三与乙方签订的表决权放弃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3)第二阶段股份转让安排 3.1第二阶段股份的转让数量为 5,855,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80%,转让价格将不低于第二阶段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70%,该部分股份的具体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交割等相关事宜,届时由甲方一与乙方/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另行签署第二阶段股份转让协议予以约定。 3.2 若第二阶段的股份转让未能顺利完成,则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将促使上市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进行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巩固乙方的控制权。 (4)业绩承诺及补偿 4.1业绩承诺标准 4.1.1甲方一朱从利承诺,自第一阶段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目标公司原有业务实体(乙方置入资产以能够独立核算的方式进行,不纳入本协议项下业绩考核的范围,全文亦同)在 2026年度、2027年度及 2028年度 3个会计年度内(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经营业绩同时符合以下两条标准: (1)营业收入标准:业绩承诺期间,目标公司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 2025年度营业收入; (2)净利润标准:以 2025年度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较基数分别增长不低于 5%、10%、15%。 上述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均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4.1.2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重大调整、全球或国内宏观经济环境或相关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动荡等任何非因甲方一所能控制且重大影响目标公司经营的客观事件,导致继续执行原业绩承诺标准显失公平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友好协商,对业绩承诺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4.2补偿机制 4.2.1在业绩承诺期届满,若目标公司累计未满足 4.1.1约定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标准合计金额,则由甲方一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承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与实际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差额。 4.3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若目标公司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超过 2025年归母净利1 润的【330%】,则超过部分的【20】%金额为超额业绩奖励。目标公司应于业绩承诺期期限届满后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 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经营管理团队,具体名单及奖励方案由总经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治理规则办理。 (5)第一阶段股份转让的交割 第一阶段交割以下述条件全部成就或被协议一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本协议已生效; 1 业绩奖励基准指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三年合计归母净利润超过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的(2)目标公司已完成相关交易的公告披露; (3)已完成共管账户开设以及乙方已将第一阶段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4)乙方自本协议签署日后 5个工作日内开始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配合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完成乙方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乙方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对本次交易可能造成实质影响的法律、财务、业务问题; (5)乙方已完成本次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且本次交易已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合规性审查、审批或备案,并持续有效; (6)取得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意见; (7)甲方/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8)取得反垄断审查意见(如需); (9)甲方一、甲方三已就第一阶段转让完成后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放弃相关事宜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并完成必要的内部程序。 5.2交割后事项 5.2.1第一阶段交割完成日后 30个工作日内,双方及目标公司应配合完成以下事项: (1)将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印章、印鉴,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授权书等证照原件交由乙方审核确认,确认后留存于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按约定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及印鉴; (2)将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签署一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所有合同原件、财务资料、政府批文等文件原件交由乙方确认,确认后留存于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3)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拟由 9人组成,董事长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在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治理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活动不予干涉。其中,非独立董事 6名、独立董事 3名。甲方有权提名 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乙方有权提名 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徐州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 1名董事会席位。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层在尽责履职的前提下保持稳定,董事会在非因经营层故意/重大过失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提下,不得随意解聘经营管理层。甲方有权推荐、更换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乙方有权推荐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并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在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前提下,财务总监应向总经理负责。 5.2.2交割责任划分:自第一阶段交割完成日起,甲方不再就该阶段转让的标的股份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及责任,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乙方相应享有并承担。 5.3竞业禁止与补偿责任 5.3.1自第一阶段交割完成日起 3年内,除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代理、合作方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否则,甲方应赔偿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5.3.2交割完成日后,若有权机构认定在甲方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在本协议第一阶段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前的期间内,目标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罚款处罚,且甲方被认定存在直接参与、授意、指使或主导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甲方应向目标公司补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甲方责任以在本协议中实际获得的直接股份转让价款为上限。 5.3.3交割日后,若乙方发现目标公司在甲方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在本协议第一阶段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前的期间内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不包含对目标公司合并体系内子公司的担保)、重大债务、或有负债、资金被占用等损害目标公司利益且给目标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情形,甲方应全额向目标公司补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5.3.4交割完成日后,若目标公司在乙方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内存在损害甲方或目标公司利益且给甲方或目标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情形(包括 5.3.2及 5.3.3情形),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或目标公司补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过渡期条款 6.1过渡期定义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一阶段交割完成日止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6.2过渡期甲方义务 6.2.1过渡期内,除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或正常生产经营,或乙方同意,或本协议已有约定外,甲方应确保并促使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保持本协议签署时的状态,不发生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公司章程修订(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修订需调整的除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或薪酬福利变更、控制权结构变化; (2)采取合理必要措施保护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和商誉,不得提议或同意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终止或处分全部或部分业务; (3)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通过增减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方式变更资本结构; (4)除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明确要求外,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分红、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5)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除外)、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 (6)不得提议或同意变更、增加或终止对目标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现有合同; (7)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要求外,不得提议或同意改变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会计制度或政策; (8)不得采取与本次交易目的不一致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9)不得授予他人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或资产的权利,或就转让目标公司股份、资产寻求、提供要约,签署相关协议或参与相关谈判; (10)督促其提名的目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持正常经营管理。 6.2.2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经营独立性按以下约定执行: (1)现有业务:以原有经营管理层决策为主; (2)新增业务:需由甲乙双方共同讨论决策(为免疑义,新增业务如为现主营业务范围,则仍以原有经营管理层决策意见为主)。 6.2.3乙方有权在过渡期内派驻专职代表,对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担保、借款、并购重组、资产处置等影响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关注和跟进,甲方及目标公司应确保乙方派驻代表列席相关重要会议及会谈。 6.2.4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的由甲方或乙方导致的非经营性亏损,由甲方或乙方全额向目标公司补足,属于正常开展的生产经营导致并遵守一贯操作原则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7)本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7.1生效条件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所涉各方就本次交易事项各自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签署本协议之一切必要授权; (2)本次交易已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3)诚意金已汇入共管账户。 7.2变更与解除 7.2.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变更或解除均需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 7.2.2在交割完成日前,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无责任终止本协议: (1)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未批准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未通过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 (3)证券及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4)标的股份权属存在争议、被司法查封冻结,或无法转让、过户; (5)目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丧失清偿能力、被申请破产,或资产被司法查封、涉及重大未结诉讼仲裁导致正常经营受影响; (6)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存在相关情形; (7)其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乙方无法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乙方原因除外)。 7.2.3交割完成日前,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无责任终止本协议: (1)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未批准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未通过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 (3)证券及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4)标的股份交割前,有权机关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限制或额外条件,双方无法达成解决方案; (5)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存在相关情形; (6)其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甲方无法实现转让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情形(甲方原因除外)。 7.3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7.3.1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在 10个工作日内签订股份回转协议(如需),甲方返还实际收到的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对价,配合解除共管账户限制并将资金转出至乙方账户;乙方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7.3.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甲方应以实际收到的转让对价为基数,按同期 LPR计算利息,在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甲方无需支付该利息。 7.3.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以实际支付的转让对价为基数,按同期 LPR计算利息,在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无需支付该利息。 (8)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或承诺的,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已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8.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8.3如因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第二阶段股份转让未顺利完成,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一阶段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计算,如违约金无法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金额部分的损失。 (9)独占谈判与诚意金 9.1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进入独占谈判阶段,目标公司、甲方不得与其他收购方展开接触或谈判,独占谈判期限为 3个月(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期间乙方明确或经甲方书面催告后 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亦为独占谈判结束之日。 9.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诚意金【5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诚意金支付至本协议第 2.2.1条约定的共管账户。 9.3若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第一阶段交割完毕),诚意金冲抵第一阶段股份转让价款,诚意金的孳息(如有)在此情形下应归属于甲方。若本次交易未顺利完成,则诚意金及其孳息应退还给乙方。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 1、《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 甲方一:朱从利 甲方二:马成贤 乙方:凤阳县小岗跃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1)表决权放弃 1.1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内,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所合法持有的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巩固乙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甲方同意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如下权利: 1.2.1召集、召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1.2.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或候选人)的权利及其他议案; 1.2.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会的讨论、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并签署相关文件; 1.2.4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处分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若甲方所持弃权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方式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1.4本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放弃。 1.5在弃权期间内,甲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1.6在弃权期间内,如甲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放弃的效力安排如下: 1.6.1如甲方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则该等被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自该等股份不再登记于甲方名下之日起终止,剩余未被转让的仍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弃权股份的表决权放弃持续有效,但大宗交易等最终受让方为甲方关联方的情况除外; 1.6.2如甲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给其关联方的,本表决权弃权持续有效,甲方应保证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弃权股份的受让人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放弃,或促使自身的一致行动人、关联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放弃行使与该等转让股份等额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但如前述转让是经过乙方同意或转让给与甲方无关联第三方的,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终止; 1.6.3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甲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终止,但剩余未被执行的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1.7在弃权期间内,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和股份处分权等财产权仍归甲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1.8乙方无需就本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放弃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弃权期间内,除《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损失承担情形外,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9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在弃权期间内,乙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应予终止。 (2)弃权期间 各方同意,甲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间为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一阶段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日起至以下情形发生之日(以孰早者为准)止: ①《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二阶段转让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②乙方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乙方的表决权比例减去甲方一及其关联方的合计表决权比例差额在 10%以上。。 (3)表决权放弃的恢复 发生下列事由的,本次表决权放弃恢复: ①弃权期间到期后,甲方就其放弃表决权的股份自动恢复表决权,双方另有协商的除外; ②《股份转让协议》被撤销、解除或终止; ③乙方书面豁免; ④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终止部分表决权放弃事宜,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4)违约责任 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21.31元/股,股份转让数量为 16,477,500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35,116.88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及/或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拟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及/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次部分自筹资金拟通过收购人申请并购贷款取得,目前正在与多家银行洽谈并购贷款的相关事宜,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 4、本企业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 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变化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承诺方承诺,本承诺方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独立于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三)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进行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一)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二)保证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和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四)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五)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承诺方及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保证本承诺方除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违法干预。 (三)保证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 LED照明产品及磁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5年 12月 31日成立,其设立至今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于 2025年 12月 24日成立,其设立至今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主要承担了凤阳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运营、供水及基金投资等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和避免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承诺方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方暂无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参与协助其他方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权益; 3、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本承诺方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参与协助其他方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4、在本承诺方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就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若和上市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承诺方将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协调本承诺方及关联方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或其他可行的措施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5、除上述需要解决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承诺方(包括本承诺方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承诺方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承诺方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 6、上述承诺在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承诺方违背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形,本承诺方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交易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方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本承诺方及关联方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承诺方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3、承诺杜绝本承诺方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承诺方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4、本承诺方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移转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上述承诺在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