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600028):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6年1月9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中国石化”)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中国石化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及相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六条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个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条除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中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事会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总部归口部门,归口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总部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公司财务总监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债券投资者问询,维护债券投资者关系。公司变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如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则暂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前述披露的文件内容应不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 第二十二条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持股33%以上的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披露其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并及时主动告知公司: (一)首次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5%或者以上的股份的权益(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二)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5%以下(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三)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者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四)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披露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份额:1.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5%以下(A股与H股分别计算); 2.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者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A股与H股分别计算); 3.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四)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必须按照要求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按照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触及或者跨越5%(A股与H股合并计算)。 2.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达到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A股与H股合并计算)。 3.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达到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的整数倍(A股与H股合并计算)。 4.其他根据境内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因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以及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公司股本变化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报告、公告和限售义务。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就因此导致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A股股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有关信息披露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付息兑付公告、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或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内容须符合有关监管规则和/或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公司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损失。 (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的情况。 (十一)公司有重大油气发现或重大科技突破,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董事、总裁、财务总监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等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四)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二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自主变更。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聘任和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 (三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有关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或者进行债务重组。 (五)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十三)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十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十六)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七)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八)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九)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有关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子公司发生本规定所述之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或交易商协会的规定编制报告初稿。 (二)董事会秘书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稿,并报董事长审核,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报告并形成决议。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意见。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六)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将报告全文和摘要(如适用)、相应决议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于规定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披露要求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七)如预计在董事会上决定宣布、建议或者派付股息,或者批准任何年度、半年度或者其他期间的利润或者亏损,公司须按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知相关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 (二)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发送股东。 (三)有关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五条可持续发展报告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编制,经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对外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知悉重大事项或者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上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临时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对于须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其要求于规定时间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第四十条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节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外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相应的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和报送。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四十三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时间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收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等函件。 (三)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监管规则。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告或者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需要豁免披露或者暂缓披露的,适用本章规定,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豁免或者暂缓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有关事项主管部门需判断有关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并审慎确定豁免或者暂缓披露事项,不得滥用豁免、暂缓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应当披露的信息拟作豁免、暂缓披露处理的,对于国家秘密,相关部门应填写《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附件1);对于商业秘密,应填写《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附件2)、《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附件3)。之后将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上述文件及知情人名单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审核,如符合豁免、暂缓披露要求的,提呈董事会秘书签署有关文件。待豁免、暂缓事项经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董事长签署有关文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后,豁免、暂缓业务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豁免或者暂缓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督管理局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豁免、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更新恢复披露情况,登记日期和编号应当与豁免、暂缓披露登记的日期和编号保持一致。 第五十三条豁免、暂缓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五十四条对拟作豁免、暂缓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并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五十五条自愿性信息披露 对于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未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等,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进步等方面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五十六条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裁班子成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接待中国石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者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问题。如确有必要,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遵守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谨慎行事,不得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立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内容,根据《中国石化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提供部门或单位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自查,完整填写中国石化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应采取措施要求相关人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有关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及本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1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秘密信息。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X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2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X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3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X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或暂缓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因有关业务涉及商业秘密,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实施信息披露的 【豁免/暂缓】(注:请根据实际情况保留适用情形),并进行知情人登记,知情人承诺对有关事项予以保密。 知悉时间: 年 月 日知悉地点: 附件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或暂缓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因有关业务涉及商业秘密,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实施信息披露的 【豁免/暂缓】(注:请根据实际情况保留适用情形),并进行知情人登记,知情人承诺对有关事项予以保密。 知悉时间: 年 月 日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会议 □电话 □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 知悉阶段:□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 □内部报告 □文件传递 □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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