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68841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具体应当披露的事项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公司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类别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除依法豁免外,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2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防止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检查。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临时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信息事件发生后,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义务人。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后提交给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拟定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对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核签发。 (四)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如下: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审核后,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事宜。 (五)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宣传信息提供义务人将拟提供文稿及说明提交证券事务部后,证券事务部征求信息涉及单位、部门及分管高管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然后提交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媒体披露后,应视情况通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事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如下: (一)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职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等应按照《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三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执行。 第九章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一节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难以保密、已在媒体上传播、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应设定专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派出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报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或直接向本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 第七十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应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二)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负责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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