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002020):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制定)

时间:2026年01月12日 22:11:02 中财网
原标题:京新药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制定)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境内企业(该等境内企业以下单称或合称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行证券并/或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境内企业,即本制度亦适用于公司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四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条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如果产生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司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文件资料前,应当对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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