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300308):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1. 介绍 1.1.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列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股东通讯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为目标。 2. 总体政策 2.1. 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年度股东会会议及其他可能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并将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披露数据,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zj-innolight.com)。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1. 介绍 1.1.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列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股东通讯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为目标。 2. 总体政策 2.1. 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年度股东会会议及其他可能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并将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披露数据,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zj-innolight.com)。 3. 通讯途径 股东查询 3.1. 公司已于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查询。 3.2. 股 东 如 对 名 下 持 股 有 任 何 问 题 , 可 透 过 其 网 上 反 馈 网 站www.computershare.com/hk/en/online_feedback或致电其热线+852 2862 8555,或亲临以下地址的公众柜台向公司的H股证券登记处查询:
3.3. 股东可随时要求索取公司的公开资料。 公司通讯 3.4. 公司通讯(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中所述之含义),包括但不限于(i)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ii)中期报告,(iii)会议通知,(iv)上市文件,(v)通函,及(vi)委派代表书。 3.5. 公司通讯将及时递交给股东并须以浅显易懂的中、英双语编写以助股东了解通讯内容。为支持环保,我们鼓励股东透过公司网站浏览公司通讯。 3.6. 公司已提供股东选择以电子形式接收公司通讯,代替收取印刷本。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沟通,股东宜向公司的H股证券登记处提供其(其中包括)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股东宜选择以电子形式收取公司网站上登载的公司通讯,并向公司的H股证券登记处提供电邮地址,以便收取有关刊发公司通讯的电子邮件通知。 股东可随时更改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英文及╱ 或中文)和收取方式(印刷本或电子版本)。 公司网站 3.7. 公司网站为股东提供公司信息,如主要业务活动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的最新发展。同时网站提供有关集团企业管治以及公司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架构及职能的有关信息。 3.8. 在董事批准业绩后,公司应在联交所及公司网站发布其业绩公告。业绩公告应当包括集团的业绩和业务表现,建议派发的股息(如有)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信息,以及其他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3.9. 公司提交给联交所登载在联交所网站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公告、通函、股东会会议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如有)及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3.10. 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 3.11. 公司网站上所载之信息将定期更新。 股东会会议 3.12. 股东会会议为公司和股东之间提供有建设性通讯的机会。股东宜亲自参与股东会会议,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3.13. 公司将对股东会会议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的参与。 3.14.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向所有在册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相关通函及授权委托书(如为临时股东会会议,在会议召开15日前发书面通知即可)。通知书应载有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给股东以使股东可以指定委托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于会上投票。 3.15. 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聘审计师应当出席股东会会议以回答股东问题。 3.16. 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会议的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就个别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将提交股东会表决。除非议案仅涉及股东会会议程序和行政事宜,股东会会议主席将提议根据公司章程就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将委任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投票结果将在公司网站和联交所网站上公布。 4. 其他 4.1.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在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4.2. 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4.3. 本政策的解释权归于董事会。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01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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