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器(00202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9:36:13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电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法律意见书
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法律意见书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5.39元/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5年激励对象中4人因调动、退休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4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37,570股限制性股票按45.39元/股进行回购注销,此外激励对象中4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离职4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26,398股限制性股票按照45.39元/股进行回购注销。关联董事李凌志、邹作涛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经于2026年1月14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会审议法律意见书
批准。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鉴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实施完毕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0元(含税)。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拟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度、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2025年1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6.37元/股调整为45.62元/股。

法律意见书
2024
根据《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作出以下调整: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45.62元/股-0.23元/股=45.39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对于激励对象离职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应结合其个人年度贡献,按其在相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比例(相应年度任职月份/12)将对应权益纳入本计划考核体系,并按既定程序实施考核。剩余年度(不含离职所属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4人因调动、退休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4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37,57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法律意见书
均价。

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4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4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26,39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3,968股。

2、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1)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对涉及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37,57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45.39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对涉及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26,398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5.39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回购注销法律意见书
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022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冠
经办律师:
何敏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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