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920223):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9:43:45 中财网
原标题:荣亿精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及其他套期保值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交易金额标准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门拟定上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进行判断。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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