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300169):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45层邮编:200031 Suite45/F,K.WahCentre,1010HuaihaiRoad(M),XuhuiDistrict,Shanghai,ChinaT:(86-21)54049930 F:(86-21)5404993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三亚·重庆·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Nanjing·Hangzhou·Guangzhou·Sanya·Chongqing·HongKong目 录 释 义...........................................................................................................................2 正 文...........................................................................................................................5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7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8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9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0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10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0九、结论意见.............................................................................................................1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天晟新材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和为限)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前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自相关公开网络查询的信息以及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依法设立并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公司上市相关的核准及批复等公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依法设立并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其基本情况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天晟新材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禁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6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6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董事会应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履行公司股东会审议等后续其他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 确定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含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 确定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50人,具体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员工。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程序,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1月14日,天晟新材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施行进度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业务骨干及其他人员,满足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个人与公司共同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董事徐奕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前述人员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履行公司股东会审议等后续其他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程序,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施行进度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已依法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陈毅敏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佳琪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姚 瑭 2026年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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