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6-00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春风、白骅、胡龙双: 经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部分销售发货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合同审批未按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的情况,未谨慎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2024年半年度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陶春风作为董事长、白骅作为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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