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诺科技(92037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20:10:56 中财网
原标题:派诺科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3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5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经公司 2026年 1月 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业务只能进行境内、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境外、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期货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品种、质量和规格相同、相近的期货品种;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采购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预计需要保值的现货数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对于大宗订货合同,公司在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现货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记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业务保证金比例,参考公司需要进行期货业务的具体数量及期货平仓、交割业务的需求,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保证金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销售总监、营销总监。

董事长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保业务的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八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所规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被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 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及时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计划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档案实行分级保存、公司统一管理的制度。公司负责保管的档案资料包括: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期货业务授权文件;各类套期保值计划;各类内部报告、发文、批复等。采购部除上述资料外,还应保存:交易合同;交易结算资料;交易内部单据。

第三十六条 套期保值计划、所有交易原始资料、所有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期货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 所有档案文件到期销毁时需报经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信息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1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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