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00277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规范公司运作,完善问责机制,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在年报编制、审核和披露工作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以下统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勤勉尽责,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因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其他非财务信息披露等,下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与实际情况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三)权责对等、过罚相当; (四)惩教结合、重在预防;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三)涉及营业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导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重大差错更正;(七)证券监管机构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重大信息遗漏: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等)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披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二)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如由预盈变预亏、预亏变预盈等);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三)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四)非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年报中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严重失实、遗漏重要事实,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五)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当公司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董事会应责成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工作组(以下简称“调查部门”)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第九条调查部门负责收集、核实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 (一)重大差错的具体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 (二)重大差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价及声誉的影响; (三)相关责任人的认定及其责任划分; (四)拟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及整改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首先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处理建议的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调查报告及审核意见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调查报告、审计委员会意见及本制度规定,对责任认定及处理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在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有权查阅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应包括差错事实、责任认定、处理依据、处理方式和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及时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六条根据差错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要求限期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 (二)通报批评: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书面警告: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四)经济处罚:扣减薪酬、奖金、追索不当所得或要求赔偿损失;(五)职务处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降职、免职、解聘; (六)建议罢免:对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董事会可向股东会提出罢免建议; (七)其他方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适当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公司应将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情况,作为相关责任人当年及后续年度绩效考核、薪酬兑现、职务任免、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主观故意、恶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信息; (二)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差错; (三)干扰、阻碍调查工作,或对调查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未按规定及时纠正错误,导致损失或影响扩大; (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报告差错并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避免或减轻不良后果;(二)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 (三)差错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情节。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如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调查记录、证据材料、会议决议、处理决定、申诉材料等,应作为专门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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