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002774):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内部审核程序,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拟披露的信息(包括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相关内容)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适用本制度。暂缓披露是指将已触发披露义务的信息延迟至规定事由消除后或指定时间披露;豁免披露是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信息免予披露或作简化、概括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应当具有充分、合法的理由,不得滥用本制度规避法定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相关事项的认定标准应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承诺保持一致,后续如拟扩大范围,应当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披露该等信息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亦不得以涉密为由进行商业宣传。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披露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且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侵犯公司、客户、供应商等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 (三)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于已获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披露义务: (一)导致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已消除; (二)相关信息已难以保密; (三)相关信息已被泄露或市场已出现相关传闻。 第九条在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或删除关键数据等方式作简化披露。在临时报告中涉及前述秘密内容,经简化处理后仍存在泄露风险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该临时报告。 第十条对于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暂缓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证券交易情况。 第三章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披露信息时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的,由董事会秘书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暂缓或豁免披露程序。对于重大事项,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每一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建立专项档案,登记以下内容: (一)暂缓或豁免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的依据及理由; (三)内部审核及批准情况(包括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如适用);(四)知悉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保密承诺; (五)暂缓披露的预计期限或豁免披露的最终决定;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上述档案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在暂缓披露期间,公司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若相关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将本年度内所有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登记档案副本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暂缓、豁免披露,或滥用本制度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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