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中旗新材:关于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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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1月23日 20:35:5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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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ms.com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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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数量、比例及减持方式:
周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南羽明华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5,951,806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1%(1,978,102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剔除2% 3,973,704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 ( 股)。
若在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2月24日至2026年5月23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
名称 | 承诺内容 | 履行
情况 |
| 周军 | 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正常 |
| |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25%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人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
发展,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
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
按照最新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履行 |
| | 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 | 正常
履行 |
| |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 | 正常
履行 |
| |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
进行股份减持。 | |
| 海南
羽明
华 |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
展,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
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
按照最新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
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正常
履行 |
| | 如本企业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
少6个月。 | 正常
履行 |
| |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
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
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 正常
履行 |
(三)上述减持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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