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60327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划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具体包括:(1)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2)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为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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