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斯(002848):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业务发展战略需要,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具体比例 1、现金分红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2、发放股票股利 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可以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5、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订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报股东会审批。 八、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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