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001207):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时间:2026年01月26日 21:20:46 中财网
原标题:联科科技: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由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45,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6,526,960股的1.1292%。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99人。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52元/股。在本计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计划。

十、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联科科技、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 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同时,也为进一步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推进公司快速持续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本激 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 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 得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99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12
(一)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作废 失效。(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45,000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6,526,960股的1.1292%。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 数量(万股 )占授予股票 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
1陈有根董事156.1350%0.0693%
2张友伟副总经理104.0900%0.0462%
3胡金星副总经理52.0450%0.0231%
4吕 云财务总监52.0450%0.0231%
5高新胜董事会秘书31.2270%0.0139%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人 3815.5419%0.1755% 
6核心骨干人员,共计294人206.584.4581%0.9537% 
合计244.5100.0000%1.1292%  
注:
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也不含独立董事。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 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36
个月、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35%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35%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36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30%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5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14.5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4.1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3.08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52元/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12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2
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授予价格根据本计划规定相应调整)。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2026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3-2025三年平均净利润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30%; 2、以2023-2025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2027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3-2025三年平均净利润值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40%; 2、以2023-2025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5%。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2028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3-2025三年平均净利润值为基数,2028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50%; 2、以2023-2025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30%。
各考核年度对 应考核目标完 成度(A)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A<80%时M=0 
当80%≤A<90% 时M=80% 
当90%≤A< 100%时M=90% 
当A≥100%时M=1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本次股权激励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4、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共4个档次,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评分S80≤S70≤S 80 <60≤S 70 <S 60 <
评价结果ABC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100%80%60%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的考核目标完成度(A)达到80%(含)以上的 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后予以注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公司净利润。净利润反映了公司的获利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综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0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 务所意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一日收盘价对拟授予的2,44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 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股票的 市场价格(2026年1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4.23元/股。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2,445,000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6年2月底,授予日股价为2026年126 28.75 /
月 日收盘价 元股):
单位:万元

 2026202720282029
3479.241993.311058.27398.6628.99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4、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限制性股票权益而遭受 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激励 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统一回购注销。(一)激励对象因公司工作需要通过公司安排而发生的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包括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按照新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
、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授予价格根据本计划规定相应调整)。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还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或因员工个 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 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 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 1 2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0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1 2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0 P 1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仍须大于。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注销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四)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五)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六)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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