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00131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 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实验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2025年11月28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上市公司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总则、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内幕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及附则等内容,并由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一)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二)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初步交流、商议筹划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三)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保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五)上市公司将在董事会正式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肆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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