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江波龙(301308):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2月12日 19:20:18 中财网
原标题:江波龙: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其中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2025年4月11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2025年度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公司拟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日常经营所需,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

其中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为子公司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江波龙”)提供担保额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 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 期资产负债率经审批的预 计担保额度 (亿元)担保额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 期净资产比例是否关联 担保
公司香港江波 龙100%67.60%35.0054.12%
注:表格中所提及最近一期数据系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数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须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因香港江波龙日常经营的需要,香港江波龙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香港江波龙向邮政储蓄银行借款人民币2亿元。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邮政储蓄银行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担保方被担 保方担保方 持股比 例被担保方 最近一期 资产负债 率经审批的担 保额度预计 (亿元)担保额度 占公司最 近一期净 资产比例本次担保前 对被担保方 的担保余额 (亿元)本次担保后 对被担保方 的担保余额 (亿元)剩余可用 担保额度 (亿元)是否 关联 担保
公司香港江 波龙100%67.60%35.0054.12%25.6927.697.31
注:表格中所提及最近一期数据系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数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
FarseeingHolding Limited5,250.00
江波龙投资有限 公司1,000.00
合计6,250.00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12月
资产总额850,256.71801,932.97
负债总额564,549.11542,144.1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74,267.7170,080.13
流动负债总额563,842.25541,587.38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285,707.60259,788.85
营业收入1,485,587.631,560,898.54
利润总额36,138.9296,638.56
净利润29,782.8181,015.39
备注: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包含银行贷款)为合并口径数据。

四、本次签署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
2、债务人: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2亿元(贰亿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到期(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未清偿主合同项下任意一笔被担保债务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6、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3)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5)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保证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虽然香港江波龙未提供反担保,但其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其不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0.08%。公司仅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0.04亿元(涉及外币的,则按照国家外汇局网站公布的2026年2月12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2.84%,目前相关担保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香港江波龙与邮政储蓄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4、公司与邮政储蓄银行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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