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提供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修改)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2月1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提供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 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担保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对公司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子公司对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方式 提供的担保。额度分切函、额度转授权书和不具备担保效力 的安慰函视同提供担保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禁止向没有产权关系或没有业务往来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是担保事项的职能管理部 门,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 责包括: (一)审核、汇总、编制公司年度提供担保预算议案, 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审议;跟踪担保预算执行情况,确保提供 担保规模控制在决策机构核定的额度范围内; (二)审核、统筹和实施公司提供担保业务,并负责担 保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合同的签订, 反担保措施的登记与注销等; (三)对被担保人担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按季度填报并报送公司提供担保情况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 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 披露。 第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法务与风险管理部是提供 担保业务的协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协同公司财务资金中心 做好相关风险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所属子公司担保行为的专 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汇总、编制子公司的年度担保预算方案, 报送公司审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核准的担保限 额内开展担保业务; (二)负责所属子公司的担保业务的申请、协议签订及 档案管理; (三)落实担保风控措施,并对所属子公司担保情况进 行跟踪、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 第九条 子公司对合并范围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当 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仍需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原则上应按股比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确需 对合并范围内企业开展超股比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部分应 由小股东、第三方或借款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 额且有变现价值的担保或其他降低借款损失风险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企业提供担保; (八)涉及省国资委严禁、高风险事项的融资担保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提供担保的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新一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算议案时,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 担保总额度,编制年度新增担保预算议案,提交公司党委会 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对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新增担保预算议案还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在公司已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内,被担保人 向公司申请提供单笔担保业务时,需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提 交业务申请,由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发起单笔担保申请业务, 会同公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战略投资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出具意见后,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审核、董事长审批。 被担保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对外融资担保申请报告,拟签订的授信、担保合 同等文件; (二)担保申请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 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三)被担保人的董事会决议; (四)涉及超股比担保的反担保方案; (五)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五条 子公司需在年度额度内开展提供担保业务, 按照公司及子公司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单笔业务发生前 向财务资金中心进行报批,并在签署担保合同前按监管要求 将业务情况报送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和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在公司已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内,被担保人 向子公司申请提供单笔担保业务时,可参照上条规定或子公 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履行单笔担保业务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审议通 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超出公司已审议年度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及 未纳入年度投资预算的新增项目如需担保,视同新增担保, 须在立项时申请新增担保额度,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 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超股比担保 时,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需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 股东股权质押、开具备兑信用证等实质性担保。 第二十二条 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下列资 产不得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资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担保的其他资产。 第六章 担保费计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按 照风险等级情况,一企一策设定担保费率;其中按股比担保 的,担保费率不低于1‰;超股比担保部分不低于5‰。担 保费由被担保人缴纳,以上一年度的日均担保余额乘以担保 费率计算。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后续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办妥担保手续后5个工 作日内将担保(含子公司对公司合并范围内单位提供担保) 信息及时录入司库系统,并上传相关文件依据,保证信息完 整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档案, 档案类型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数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担保合同及对应的授信、融资合同等,确保担保资料妥 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管理担保项下的授信使用,防 范经营风险。子公司应建立内部重大担保风险报告机制,如 发生重大担保风险,应立即上报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同时积 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化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定期对子公司融资担 保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办理手续 的合规性、担保效果(包括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担保项下资 金使用情况和效益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以及实际办理情况 与司库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等。检查过程中,子公司须配合、 协助并提供完整、准确的授信资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子公司财务部门应立即整改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上报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 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 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八章 风险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应由担保人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并经公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或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 第三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裁(或总 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授权 范围以及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提供担保合同,对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严格管理担保项下的授信使 用,防范经营风险。被担保人应建立内部重大担保风险报告 机制,如发生重大担保风险,应立即上报公司财务资金中心, 同时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化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后应当持续关注被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 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担保合同到期后需续期或展期应当视为 新的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提供 担保条例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 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 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立即 报告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合理、有效措 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提供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 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财务资 金中心具体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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