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30115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6-006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政宏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02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0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0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6966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楼嘉定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113,848,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13,602,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1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246,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443,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7,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股份246,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7%。 3、公司部分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31%;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66%;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6,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526%;反对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55%;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9%。 关联股东KaronHoldingCompanyLimited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730,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1%;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71%;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2%;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场地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730,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399%;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82%;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敏、章思琴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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