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00296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NewTalentLaw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3-4层,邮编215021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 电话(Tel):0512-65152056传真(Fax):0512-65152055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NewTalentLaw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3-4层,邮编215021 正文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委托,指派林晓莉律师、郭家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统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2025 公司股东会规则》( 年公布)(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NewTalentLaw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3-4层,邮编215021 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年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2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3)2026年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日下午15:30在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崔庆军先生主持。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NewTalentLaw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3-4层,邮编215021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上午9:15至2026年3月2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3人,均为截至2026年2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0,175,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70,861,472股的40.49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1,955,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447%。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8,220,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47%。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NewTalentLaw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3-4层,邮编215021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选举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NewTalentLaw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3-4层,邮编215021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NewTalentLaw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3-4层,邮编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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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NewTalentLaw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4号楼3-4层,邮编21502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益中 经办律师: 林晓莉 郭家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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